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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购货单位和供货单位取得的返利,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公司为商业企业,增值税-般纳税人。前 些日子,销售货物向购货单位收取“返还利润”2万元,从供货厂家取得返利4.5万元。 问:这两种情况下收取的返利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处理方法是否一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向 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又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具体处理方法是: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 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该 公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将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 售额计征增值税。   至于该公司从供货厂家取得的返利,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明 确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 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 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 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由此可见,企业获取返利的来源不同,处理方法是有区别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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