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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扣除项目中的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9

【中华财税网2008/11/19信息】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现行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规定如下:
  1.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属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工资支出。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对不实行上述办法的单位以下两种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是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中规定,对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纳税人 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有自己的一套计算程序,被称为“三步曲”:
  第一步,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第二步,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第三步,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者单据,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下列限度内可以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 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1‰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当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经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固定资产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 时,应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国债利息收人。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11.固定资产转让费用。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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