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9
【中华财税网2008/11/19信息】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税法作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所谓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税法中规定了对原已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额全部或部分退税的优惠政策。
1.全部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部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3.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商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再投资资金投入后5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纳已退税款的60%。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