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8
【中华财税网2008/11/18信息】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增值税税率采取两档税率,即基本税率17%和一档低税率13%的模式。不同的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适用基本税率,即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一档低税率,即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国家对增值税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税率的高低差异使企业的合理避税有了活动的空间。我们可以看到,对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列举.规定只有分类货物可以享受低档税率。然而,某些货物在实际操作中的“概念 模糊”,使企业有机会将相近概念的货物融入其中,使本不可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享受到了低税率,这主要是现行税法对分类货物在界定上存在缺陷以至表述上失误所造成的。
比如规定中的第四项的“农机”项,税法规定其适用13%低税率的农机指的是农机整机,农机整机零部件则不属此列。然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部分的农机零部件不能被准确地认定或者一部分农机整机被认定为农机零部件,很显然,模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定会造成模糊的结果,特别是由小农机装配大农机后,小农机是否成为大型农机的零部件,这个认定可能不得而知。因此,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缺陷和不足,将近似的货物纳入到这五项享受低税率的类别之中,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除此以外,考虑到一些进项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其产品的增值率高,税收负担较重的状况,税法中还规定了生产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除可按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外,还可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乘以销售额计算纳税额,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其中要注意:纳税人无论按照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纳税,还是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计算方法一经选定后,3年内不得改变。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适用4%的征收率。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营旧货的单位销售的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销售免税货物,均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