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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8

【中华财税网2008/11/18信息】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5种。印花税的应纳税项目即印花税的税目共有13个: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备存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贴印花。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此规定旨在鼓励财产所有人这种有利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造福社会的捐赠行为。此处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由于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因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该政策的适用范围。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我国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体现着国家政策,满足特定时期的特定需要,其利息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对此类合同征税没有财政意义。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此类合同是就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而成立的,政府间协议,对其免税有利于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推动经济发展。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物凭证免税,主要有:
  (1)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
  9.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内的贷款),对此类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10.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
  11.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税。
  1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税。
  1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14.对于亏损、微利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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