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8
【中华财税网2008/11/18信息】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5.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6.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