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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为了鼓励和扶持某些地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现行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现行税法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第三产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现行税法对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取得的收人,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者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张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一年。
  4.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为:
  (1)企业在原来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煤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现行税法规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为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6.技术转让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技术转让,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的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7.自然灾害减免税优惠政策。为照顾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困难,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遇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8.劳动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有从业人员总数× 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9.教育事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行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和学校培训所得,暂免征税。具体如下: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学校与学校联办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上述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10.社会福利事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现行税法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盲、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企业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乡镇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现行税法规定,乡镇企业或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原有税前提取 10%的做法取消。
  12.国有农口企业免税优惠政策。为照顾和扶持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现行税法规定,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地区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内资渔业企业免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现行税法对内资渔业企业规定了免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国有农口企业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税。
  14.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金币总公司,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县(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城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符合上述两项或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同时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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