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优惠的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上述农产晶的,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上述免税范围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用自产的茶叶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享受农业生产 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待遇,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书和旧书者,既不征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于免税照顾,则可以使传统文化、知识得到保护、继承和发扬。
4.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不包括摩托车和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额,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又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7.专供残废人员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8.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和植物油。此类具体规定为: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国有粮食零售企业,受政策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方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队的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和国存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9.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晶。
10.农膜。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氧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工生产企业改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酸铵。化肥生产企业以前述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
1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农药。
1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4.执罚部门和单位罚没收入。
15.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 装备。
16.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17.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销售单位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18.对少数民族贸易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础供销社销售货物。
19.对于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另外,现行税法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同时,对于外购免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其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时可适当挂靠在这些免税项目的名下,以期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达到少交增值税甚至不交增值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