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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录入时间:2006-12-27


  1.利用人民币折算率的选择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1
  某外商投资企业专营鞭炮、焰火,其大部分销售业务均以美元结算。在将外汇结算的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时,公司长期以来选择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算率。1998年底,由于贸易逆差减小,美元出现“坚挺”趋势,人民币汇率上涨,有消息表示该趋势将持续到1999年。1999年第一季度,该公司销售额共50万美元,其销售具体情况如下表:
时 间
外币销售额(万美元)
汇率
折合人民币(万元)
税率(%)
消费税(万元)
1月5日
10
8.23
82.3
15
12.345
2月6日
15
8.25
123.75
15
18.563
2月20日
10
8.30
83.0
15
12.45
3月15日
15
8.40
126
15
18.9

  第一季度,该公司共应纳消费税62.258万元。
  当预计到人民币汇率有可能上升时,该公司应在年初及时调整折算率,采用的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如果以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该公司第一季度各月的人民币销售额和缴纳消费税如下表:
时 间
美元销售额(万美元)
当月1日汇率
折合人民币(万元)
税率(%)
消费税(万元)
1月5日
10
8.20
82
15
12.3
2月6日
15
8.24
123.6
15
18.54
2月20日
10
8.34
82.4
15
12.36
3月15日
15
8.30
124.5
15
18.675


  第一季度,以当月1日汇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后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61.875万元,可节税3830元。
  可见,如果公司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及时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采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外汇牌价,就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利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一、委托加工的税负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案例2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③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20.6(方元)
  (3)两种情况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75+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二、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人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以上例,A厂将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50.25(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三、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上述筹划是在现行税制下进行的,如果国家对此作了调整,则另当别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税法规定的新变化。
  3.利用成套应税品销售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3
  某日用化妆品商场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出去。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10+5)×30%=30.9(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17%=16.5+5.61=22.11(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8.79元。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通过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4.利用包装物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4
  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另有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随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为220×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进行销售,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可暂时少纳2万元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人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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