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19
1.利用纳税人类别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1
A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货物,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如不作特别说明,税率都取17%,下同),不含税售价150元,全部出售,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应纳税额为8.50元,税负率为5.67%。若直接用毛利率计算,毛利率为33.33%,税负率也为5.67%。现在,由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税率为4%,可求出其毛利率=4%÷17%=23.53%。这就是说,当商业经营中的毛利率达到23.53%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相等。因此,两类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就是毛利率为23.53%。实际运用时,还需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平衡点,即:23.53%÷(1+4%)=22.63%。
案例2
某高档瓷器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由于是高档店,瓷器的进销差价比较大,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进价只占销价的2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40.8万元(300 x 17%-300×17%×20%)。如果将该企业进行“分劈”,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企业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分别缴增值税6.4万元(160×4%)和5.6万元(140×4%)。很明显,化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8.8万元。
案例3
某百货商店,每年商品购进额为187.2万元(含增值税),全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销售税金等共20万元,无其他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假定本期购进商品本期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234万元(含增值税)。
1.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增值税。
本期销项税额=234÷(1+17%)×17%=34(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187.2÷(1+17%)×17%=27.2(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34-27.2=6.8(万元)
本期应纳城建税=6.8×7%=0.476(万元)
本期应纳教育费附加=6.8×3%=0.204(万元)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本期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费用=234÷(1+17%)-187.2÷(1+17%)-0.476-0.204-20=19.32(万元)
本期应纳所得税=19.32×33%=6.3756(万元)
税后净所得=19.32-6.3756=12.944(万元)
2.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且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本期应纳增值税=234÷(1+4%)×4%=9(万元)
本期应纳城建税=9×7%=0.63(万元)
本期应纳教育费附加=9×3%=0.27(万元)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本期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费用=234÷(1+4%)-187.2-0.63-0.27-20=16.9(万元)
本期应纳所得税=16.9×33%=5.577(万元)
税后净所得=16.9-5.577=11.323(万元)
比较以上两种结果,可以看出无论从增值税负担还是税后净所得来看,此种情况下,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是合算的。
可见,增值税纳税人的两种身份以及不同的征税方法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所以,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并兼顾其他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当纳税人想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一般纳税人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考虑会计成本,这同样需要纳税人权衡利弊。
2.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4
某商场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后来按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出售,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月份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1+2%)9×(1+3%)9+2.04÷(1+2%)10×(1+3%)10=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注意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3.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政策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5
某商品流通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2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3万元超出原值,故需缴纳增值税:
103÷(1+4%)×4%÷2=1.98(万元)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103-1.98=101.02(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以102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1万元,但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存在,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
102-101.02=0.98(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0.98万元。
此例中,这个商品流通企业就充分地利用了税法中规定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税规定,免除了销售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本企业的净收益。
4.通过促销经营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6
某商业企业A为促进商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商品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商业企业B购买商品200万元,因为享受了折扣,实际付款160万元。这一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应纳增值税是不同的: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60×17%=27.2(万元)
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34-27.2=6.8(万元)
对于这笔业务,纳税人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这样可以节税6.8万元。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而是采取用红字发票冲回的办法处理折扣,则又缴纳税款了。
案例7
1.某商品销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一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增值税率为17%,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的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需支付的款项=95×(1+17%)=111.15(万元)
商品销售企业应缴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商品销售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2.若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商品销售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购货方需支付的款项=(100-100×5%)+100×17%=112(万元)
商品销售企业毛利润=100-100×5%-80=15(万元)
3.假设上例,该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物出售后,该企业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商品销售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购货方需支付的款项=(100-5)×(1+17%)=111.15(万元)
商品销售企业毛利润=(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该企业的利润额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额较多,同时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其原因在于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销售净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负担。所以,比较三种方案,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效果一样,而现金折扣由于没减少消费者的增值税负担,因而让利效果较差。
案例8
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的商品,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以下4种促销方式:
1.商场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1)在商场8折销售的情况下,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80元,这种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为8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1+17%)]×17%-[7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商品如果选择赠送购物券销售的形式,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的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成本为14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以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销售价格为100元的商品,其纳税及盈利情况: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20÷(1+17%)]×17%-[14÷(1+17%)]×17%=5.2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13.675(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33%=8.46(元)
税后净利润=13.675-8.46=5.215(元)
(3)商场如果选用返还现金销售的形式,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达100元,则返还现金20元。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0÷(1-20%)×20%=5(元)
商场销售额为100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4.36(元)
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20-5=0.64(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33%=8.46(元)
税后净利润=0.64-8.46=-7.82(元)
(4)商场采用加量不加价的销售形式。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到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在选购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84元(70+20×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14÷(1+17%)]×17%=2.32(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13.67(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7×33%=4.51(元)
税后净利润=13.67-4.51=9.16(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方案四为最优方案。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形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一样,企业税收负担和受益却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都不一样。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千万别忘记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
5.通过兼营和混合销售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9
某商品流通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起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 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
D=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10
某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装潢。2002年8月,该公司承包的一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种比较省税呢?假设工程的总收入为150万元,该公司又该缴纳什么税种呢?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20-100)÷12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17%)×17%-100÷(1+17%)×17%=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12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0.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万元,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R=(S—P)÷S=(150-100)÷150×100%=33.33%
由于33.33%>20.65%,故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通过上述的例子,我们知道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纳税筹划就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6.利用“分设机构”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11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都是由货物销售——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为了节税,也可以走企业改制分立、机构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减轻不小的税负。
现假设公司2002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248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148万元,安装劳务费收入100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48÷(1+17%)×17%=36.03(万元)
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36.03-17=19.03(万元)
若施工队独立核算后,施工队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劳务费收入100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148万元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
应纳增值税=148÷(1-17%)×17%-17=4.50(万元)
而劳务费收入100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公司纳营业税,即:
应纳营业税=100×3%=3(万元)
“两税”加在一起,则集团公司总纳税为:4.50+3=7.50(万元)
比机构独立前,可节省税款金额为:19.03-7.50=11.53(万元)
通过上述两例分析,商品流通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分设机构或者设立新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税款。但税款缴纳只是企业经营的一个部分,由于分设机构也可能会带来管理费用的增加,管理路径的拉长,影响效率,所以是否分设机构要总体考虑,权衡得失,使企业整体效益最高。
7.利用会计核算时间差进行纳税方案选择的案例点评
案例12
广东深圳市商贸实业公司,2001年3月销项税额抵扣掉进项税额后,应缴增值税为27万元。但企业如果向深圳市大地科技公司预付50万元的购货款后,将面临无足够资金缴纳税金,其中间的资金缺口为7万元,所以在商贸实业公司预付给大地科技公司货款时就已要求对方必须先行开出增值税发票,其中列有“进项税款”为7.26万元,正好解决了缴税的资金问题。
大地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时,必定要向税务机关纳税,因此尽管商贸公司进行了提前抵扣,但对国家税收没有一分钱的损害。
当然大地公司财务状况必须良好,有足够资金缴税。因此,从大地公司来讲,提前取得销货款对己有利,增值税发票早开与晚开都不是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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