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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代收费用游离于房价之外

录入时间:2005-07-20

  [案例]   特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写字楼取得收入6400万元,按照当地市政府的要 求,该公司在售房时代收了360万元的各项费用。该公司开发该楼盘的各项支出如 下: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60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 除的项目合计600万元。那么,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多少呢?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 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 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 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予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和 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据此可知,构收费用的收取方式势必会影响到纳税人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下面举 例说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详见相关链接):   方案一:单独收取   特立公司未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而是单独向购房方收取,则代收款项在计算土 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不能扣除。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扣除金额时, 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费 用。   因此,该项目允许扣除的金额=(1600+400×120%+600= 3000万元;增值额=6400-3000=3400万元;增值率=3400÷ 3000=113.33%   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400×50%-3000×15%=1250万 元   方案二:一并收取   特立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后,则代收款项可以作为土地增 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该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3400+360=676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3000+360=3360万元   增值额=6760-3360=3400万元   增值率=3400÷3360=101.19%   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400×50%-3360×15%=1196万元。   可见,无论该公司怎样收取代收费用,增值额都是3400万元。但是,两种方 案相比较,方案二可以少缴54万元的税款支出,显然更为有利。因此,特立公司选 择了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方式。那么这部分节税额是如何形成的 呢?   当特立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后,扣除项目金额增加了360万元,由于增值 率介于100%-200%之间,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相应地减少金额=360 ×15%=54万元,这正是方案二中节税额的形成原因。   [推论]   我们假定代收费用为X,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当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率未超过50%无论代收费用如何收取, 均不会改变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款;   2、当增值率在50%-100%之间,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总额,可少纳土地 增值税款5%X;   3、当增值率介于100%-200%之间,可少纳土地增值税款15%X;   4、当增值率超过200%,可少纳土地增值税款25%X。   事实上,当纳税人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后,扣除项目金额无疑会得以增加,增值 率就会相应降低。当增值率降至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出现降低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的现象,从而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   比如,当转让不动产计算出来的增值率处于100%-200%之间,   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式(1)   当纳税人将代收费用X并入房价后,使增值率降至50%-100%之间,   其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X)×5%  式(2)   式(1)与式(2)的差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5%×X  式(3)   这就是纳税人实际获得的节税额。   [验证]   为了验证这一观点,假定特立公司代收费用410万元,将其并入房价时的收入 总额为681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410万元,增值率为99.71%。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3400×40%-3410×5%=1189.50元。   与方案一相比,该公司少支出土地增值税款=1250-1189.50= 60.5万元。   将相应数值代入上述公式(3),该公司获得的节税额=(3400-3000) ×10%+5%×410=60.5万元,与前一方法测算出来的结果完全相同。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假设某纳税人增值率刚好超过了20%,将代收费用 并入房价后,就有可能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将少支出土地增值税款为:增值额×30%。   综上所述,由于两种代收费用的收取方式不同,使纳税人所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额 不同,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收取使纳税人少负担土地增值税,显然是非常划算的。 那么,这样操作会不会造成纳税人多缴营业税呢?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 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因此,无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财务上如何核算此类代收款项(即使不作收 入,将其计入往来科目),都应全额计征营业税。(bu2005070702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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