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特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写字楼取得收入6400万元,按照当地市政府的要
求,该公司在售房时代收了360万元的各项费用。该公司开发该楼盘的各项支出如
下: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60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
除的项目合计600万元。那么,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多少呢?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
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
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
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予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和
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据此可知,构收费用的收取方式势必会影响到纳税人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下面举
例说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详见相关链接):
方案一:单独收取
特立公司未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而是单独向购房方收取,则代收款项在计算土
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不能扣除。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扣除金额时,
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费
用。
因此,该项目允许扣除的金额=(1600+400×120%+600=
3000万元;增值额=6400-3000=3400万元;增值率=3400÷
3000=113.33%
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400×50%-3000×15%=1250万
元
方案二:一并收取
特立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后,则代收款项可以作为土地增
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该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3400+360=676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3000+360=3360万元
增值额=6760-3360=3400万元
增值率=3400÷3360=101.19%
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400×50%-3360×15%=1196万元。
可见,无论该公司怎样收取代收费用,增值额都是3400万元。但是,两种方
案相比较,方案二可以少缴54万元的税款支出,显然更为有利。因此,特立公司选
择了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方式。那么这部分节税额是如何形成的
呢?
当特立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后,扣除项目金额增加了360万元,由于增值
率介于100%-200%之间,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相应地减少金额=360
×15%=54万元,这正是方案二中节税额的形成原因。
[推论]
我们假定代收费用为X,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当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率未超过50%无论代收费用如何收取,
均不会改变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款;
2、当增值率在50%-100%之间,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总额,可少纳土地
增值税款5%X;
3、当增值率介于100%-200%之间,可少纳土地增值税款15%X;
4、当增值率超过200%,可少纳土地增值税款25%X。
事实上,当纳税人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后,扣除项目金额无疑会得以增加,增值
率就会相应降低。当增值率降至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出现降低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的现象,从而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
比如,当转让不动产计算出来的增值率处于100%-200%之间,
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式(1)
当纳税人将代收费用X并入房价后,使增值率降至50%-100%之间,
其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X)×5% 式(2)
式(1)与式(2)的差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5%×X
式(3)
这就是纳税人实际获得的节税额。
[验证]
为了验证这一观点,假定特立公司代收费用410万元,将其并入房价时的收入
总额为681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410万元,增值率为99.71%。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3400×40%-3410×5%=1189.50元。
与方案一相比,该公司少支出土地增值税款=1250-1189.50=
60.5万元。
将相应数值代入上述公式(3),该公司获得的节税额=(3400-3000)
×10%+5%×410=60.5万元,与前一方法测算出来的结果完全相同。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假设某纳税人增值率刚好超过了20%,将代收费用
并入房价后,就有可能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将少支出土地增值税款为:增值额×30%。
综上所述,由于两种代收费用的收取方式不同,使纳税人所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额
不同,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收取使纳税人少负担土地增值税,显然是非常划算的。
那么,这样操作会不会造成纳税人多缴营业税呢?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
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因此,无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财务上如何核算此类代收款项(即使不作收
入,将其计入往来科目),都应全额计征营业税。(bu20050707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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