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购房送装修精算税收账

录入时间:2005-07-26

       房地产新政实施后,许多房屋开发公司为了回笼资金,纷纷采用各种促销手段。 “购房送装修”就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促销方式。   以某房屋开发公司销售商品住宅为例,其销售方案有4种之多。假如其销售的房 屋总面积为7800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万 元,其他成本费用支出1700万元,该地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价格不超过 2600元/平方米。   销售方案一:该企业为了促销,承诺按3000元/平方米销售毛坯房,同时送 精装修,装修费约合400元/平方米。装修费为312万元。那么,该公司应缴纳 营业税7800平方米×0.3万元/平方米×5%=117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按营业税的10%计算,应缴11.7万元;实现增值额2340-1500- 117-11.7-312=399.3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399.3×30% =119.79万元;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 119.79-312=79.51万元,缴纳所得税26.24万元,合计缴纳税 金274.73万元。   销售方案二:如果公司按2600元/平方米出售,装修费用由其关联的物业公 司单独收取,然后以同等价格对外承包,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7800平方米× 0.26万元/平方米×5%=101.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14万 元;实现增值额2028-1500-101.4-10.14=416.46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416.46×30%=124.94万元;实现利润2028- 1700-101.4-10.14-124.94=91.52万元,缴纳所得税 30.2万元,合计缴纳税金266.68万元。   而物业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 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实现零营业额,不缴营业税。   销售方案三:如果公司直接建成精装修房,然后按30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 这样就可以把312万元装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 金额加计20%的扣除。这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2340-1500-117- 11.7-312-312×20%=336.9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减少62.4 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336.9×30%=101.07万元,实现利润2340 -1700-117-11.7-101.07-312=98.23万元,缴纳所 得税32.42万元,合计缴纳税金262.19万元。   销售方案四:如果公司按第二种方案销售,同时在开发成本中增加70万元投资 多建一点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这样的投资同样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享受加计20% 的扣除优惠,这时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01.4+10.14+70+70 ×20%=1695.54万元,增值额为2028-1695.54= 332.46万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此时,实现利润2028-70-1700- 101.4-10.14=146.46万元,这将比第二种方案增加利润 54.94万元,缴纳所得税48.33万元,合计缴纳税金159.87万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第四种方案应该是最佳方案,增加投资,提高住宅质量,让 利与消费者,能刺激消费,吸引客户,达到增加销售、回笼资金的目的,同时又能最 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a20050725)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