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税基避税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第四节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尽管现代企业避税的方法五花八门,但从其减轻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义务所采取
得手段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方法。
一、税基避税
税基避税法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础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义务和规避税收负
担的行为。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直接依据,而且一般与纳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税基
的缩小就意味着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减轻。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
段,其主要表现为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
目的。在实际中,纳税人采用税基式避税主要是采用改变存货计价法、负债避税法、
合理的费用分摊法、融资租赁法、折旧计算法等方法进行。
[案例2-7]
江苏L化工公司和南京R集体公司为实现合理避税,以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
投资1000万元,双方将在10年内每年提供100万元,并以此计息。江苏L化工公司向南
京R公司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利息30%,南京R公司向江苏L化工公司收取的利息为年
息25%,江苏L化工公司10年中平均赢利100%,南京R公司8年中赢利100%。江苏L化
工公司、南京R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3%。
江苏L化工公司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00×100%/10=100(万元)
100×33%=33(万元)
江苏L化工公司在付息后应纳税额为:
付息后利润=100-100×25%=75(万元)
应纳所得税=75×33%=24.75(万元)
江苏L化工公司从南京R集团公司得到融资利润收入纳税额:
30×20%=6(万元)(利息、股息按20%纳税)
江苏L化工公司共纳税:24.75十6=30.75(万元)
税负率为:30.75/100×100%=30.75%
南京R集团公司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00×100%/8=125(万元)
125×33%=41.25(万元)
南京R集团公司付息后应纳税额:
息后利润=125-30=95(万元)
应付所得税=95×33%=31.35(万元)
南京R集团公司从江苏L化工公司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
25×20%=5(万元)
税负率为:(31.35十5)/125×100%=29.08%
从计算中可以看出。江苏L化工公司与付息前(即全部投资为自我积累时)减少纳
税额为:
33-30.75=2.25(万元)
减少税率:33%-30.75%=2.25%
南京R集团公司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41.25-36.35=4.90(万元)
减少税率:33%-29.08%=3.92%
显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行投资,它不仅
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值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因此,用该法避税是成
功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