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税率避税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二、税率避税
税率避税法是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
用低税率法和转移定价法。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如选择不同的地区、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所有制),使自己所拥有的征税对象直接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达
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
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
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
[案例2-8]
北京Y集团公司为利用深圳特区少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
司。现北京Y集团公司把成本1000万元作价1400万元销售给深圳的一批货物,压低按
1100万元作价销售给深圳子公司,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这批货物。
北京Y集团公司应承担所得税款:
(1400-1000)×33%=132(万元)
深圳特区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假定该子公司新设且已是第3年赢利):
(1500-1400)×7.5%=7.5(万元)
北京Y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总应纳税款为:
132十7.5=139.5(万元)
但压低转让价后,就把这批货的部分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深圳地区,并全部体现
在深圳特区子公司的账上。这样,公司只取得小额利润,仅需缴少量税款。压低转让
价后北京Y集团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为:
(1100-1000)×33%=33(万元)
而深圳子公司仍按正常价格把货物再出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巨额利润,所得利润
仅需按较低税率纳税,其实际负担的税款为:
(1500-1100)×7.5%=30(万元)
北京Y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纳税款为33十30=63(万元),总纳税额减少139.5-63
=76.5(万元)。
只要深圳特区的子公司暂时不将北京Y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出,北京Y公司的避税目
的就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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