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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税收筹划的基本途径——利用税法的数量性条文避税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三、利用税法的数量性条文避税   这主要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的某些条文中有若干的数量界限,这些数量界限是没有 错的,但是纳税人可以曲解条文原意,采用各种变通的办法,千方百计压低自己的计 税基础或应纳税额,使之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数量界限。   [案例2-6]   深圳T电子公司和浙江K集团公司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深圳T公司所得额为4. 5万元,浙江K关联公司所得额为8万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 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 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正常情况下,深圳T电子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45000×27%=12150(元)   浙江K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80000×27%=216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12150十21600=337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3750/(45000+80000)×100%=27%   假设,深圳T电子公司和浙江K公司采用一定手段,使利润转移,深圳T电子公司 向浙江K公司转移15000元利润。   此时,深圳T电子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18%=5400(元)   浙江K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80000十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400十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税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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