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税收筹划产生的缘由——税收筹划与其他关联概念的区分
录入时间:2003-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3信息】 二、税收筹划与其他关联概念的区分
税收筹划作为新生的事物,人们常常将其与其他相关联的概念相混淆。区别税收
筹划与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把握他们的临界点,将有利于纳税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税收筹划收益。
(一)关联概念
1.偷税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
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偷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
隐蔽性、恶意性,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的损失。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对偷税行为,各国法律都相应规定了处罚条款,我国也有专门的处罚规定。
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
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
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售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指偷税),不缴或者少
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案例1-5]
2001年3月,乙市审计部门对T酒厂审计中发现,2000年该厂利用应付账款账户偷
漏税款近10万元。
审计部门经过对T酒厂有关账户查核,发现该厂在2000年度累计隐瞒下脚料收入
215738.60元,隐蔽在应付账款中。T酒厂的做法是从对方单位购材料不付款,以下脚
料收入冲抵。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其结果是:T酒厂玩弄应付账款账户手法,隐下脚料收入,偷漏国家增值税
31346.63元(即215738.60/117%×17%),偷漏所得税60849.35元[(215738.60-
31346.63)×33%];从对方单位领取现金,私设“小金库”近4万元,其中已私分
2.5万元左右。
由此可见,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不
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要从三个方面分析:
(1)主观上是“故意”,也就是说要有违反税法行为的存在。
(2)客观上使用了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
(3)行为产生的结果是“不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
例如,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列、多报成本、费用;少报、
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或经营利润;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等以达到逃避应纳税
款的,都属于偷税行为。
2.漏税
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非故意)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虽然也是无意
识地少缴或不缴税款,但它也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因为有意、无
意往往很难正确判断,偷税与漏税有时也难以区别。因此,漏税也称为非有意偷税。
但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
对确属漏税,即非有意偷税,应不属刑事裁决范围,而与故意偷税有所区别。一
般应限期补缴税款(包括应付利息),不应处以罚金和追究刑事责任。即使通过法庭裁
决,也应有区别对待。
[案例1-6]
S总厂家属委员会辖属修缮队、饭店、招待所等三个单位,集体经济性质,设有一
个会计负责核算工作。其核算形式为“统一记账、分户核算”。各单位的营业税和所
得税是分别计算,统一交纳,由于上述情况,致使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有时发生各
单位的收入费用划分不清、相互混淆而造成漏税的现象。
2001年10月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如下问题:
(1)修缮队为饭店砌炉灶等所取得的现金3154元,未作销售收入处理,而冲减了生
产成本,漏交营业税。
(2)招待所的顾客在饭店就餐,招待所为了多招揽生意,对顾客的就餐给予不正当
的补贴,在费用中列支,而饭店收入的补贴,作冲减生产费用处理,2001年5-9月份合
计658元。
这样,招待所与饭店双方既违反了财经纪律,又漏掉了国家税收,按规定,招待
所应从费用中剔除658元,增加计税所得额,同样,饭店应将此款由费用中转入销售收
入,并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除本细则第12条另外规定外,负担
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
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未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上述三个单位都应将各自漏
交税款分别交入国库。
[调账处理]
(1)修缮队:按5%计缴营业税
借:生产成本 3154
贷:产品销售收 3154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57.7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157.7
(2)饭店:按5%计缴营业税
借:营业费用 658
贷:营业收入 658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33
(3)招待所:按33%计缴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658
贷:本年利润 658
补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 217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17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17
贷:银行存款 217
[案例1-7]
1军需工厂系中央部属企业,生产军工产品,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该厂产品的销
售对象既有军工单位也有民用单位。属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的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
特别是对销售的核算,全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控制。税务人员进厂对该厂进行检查
后,首先听取了企业有关人员对纳税情况的介绍,特别介绍到电算化,详细询问了电
算化与账簿、记账凭证的关系,又具体观摩了电子计算机的操作核算过程。通过观摩,
明确了电算化的计算方法、计税程序和输入代号(民品销售的输入代号为“M”,军
品销售无代号)。为此,在检查中确定以税率和计税依据与输入的民品代号“M”的对
号检查的方法,主要看编制程序是否全面合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特别对民品销售,
操作人是否都输入厂“M”代号,与销售的记账凭证逐笔对照电子计算机的核算资料。
通过对照检查发现,民品销售未按“M”代号而混为军品销售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
随同产品销售的自制包装物由于计算机漏编程序。没有输入计税,漏记销售收入10万
元。漏记销项税额1.7万元(10万元×17%)。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随同产品销售的自制包装物
的收入,应计销售额,计算销项额,计算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对该军工厂的财务部门提出了建议:
(1)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应根据销售原始发票,按品种规格分军品、民品进行分类
汇总,同时按汇总明细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2)军品销售也应设置代号。这样,可使操作人员便于划清征免界限,清除错漏。
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今其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
加收漏税款5%的滞纳金。
由此可见,漏税是指纳税人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例如,由于不了解、
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导致会计核算差错;或因业务管理差错,或因工作粗
心,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课税对象,少计应税数额以及计算技术上的差错
而造成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等,都属于漏税行为。漏税和偷税的区别,主要看
其主观上是否是故意行为,但对主观的分析是建立在对漏税形式的事实分析上,也就
是说漏税者的解释是否有说服力。
3.骗税
在国外税务理论中,一般没有骗税这个概念。我国是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增多,有些人(不仅是纳税人,还有某
些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法制观念,为一己(单位、地区、个人)之利,发生骗取出口退
(免)税的行为。
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
生了应税行为,或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即事先根本没
有向国家缴过税或没有缴过那么多税,而从国库中骗取了退税款。这是一种非常恶劣
的违法行为。对此, <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
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
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
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
<补充规定>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
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成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
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拒不执
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采取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均属抗
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抗税行为。
对抗税行为, <补充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
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5.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造成欠税
的原因较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若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故意欠税;
若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非故意欠税。前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
开户,用现金进行贷款结算,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
时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后者是由于确实无款或没有足够的款按期缴纳税款
(原因很多)。但不论故意欠税,还是非故意欠税,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对欠税行为,<补充规定>中的处罚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