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第一章 税收筹划的新思维
第一节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在中国的历史上可谓源远流长,但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它的提出
以及被人们所接受却只是最近几年的事情。税收筹划开展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因此每个纳税人都必须首先充分地了解纳税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纳税人有权
在法律范围内合理税收筹划,但依法缴税仍是纳税人的义务,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怎
样把看似矛盾的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求得统一。
一、纳税人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还共同享受着政
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与其纳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权利;从狭义上讲,纳税
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奉行税法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即在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给具体
纳税人的各种权益。
(一)西方国家纳税人的权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
陆续颁布了不同立法级次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把纳税人的权利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而且在一些发达国家,近年通过“纳税人宪章”或“宣言”,强化了保护纳税人权
利的手段;英国、加拿大等国政府采取一般声明的形式,明确了左右税务部门与纳税
人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美国、法国等政府在核税过程的每一阶段都对纳税人的权利
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和税法条款,纳税人除了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纳税人
的有关公共福利待遇外,一般还有以下权利:
1.通知权
纳税人有权知道全部最新的税收制度,他们有被通知的权利(不论以什么形式通知)。
2.公正、公平权
纳税人有权认定税法必须以一种公正而且公平的方式实施。在一般情况下,税务
部门应以纳税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定,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些情况是错误的。
3.上诉权
不论是有关法律还是管理规则的实施和解释,纳税人如果不服税务当局的决定,
均有权上诉。
4.只缴纳应缴税款权
纳税人只应按税法规定的应缴税额缴税,有权拒绝超额缴税;同时,纳税人也有
权获得税务当局的帮助、指导,以得到合理的税收减免或扣除。
5.确定权
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人可以预先测定其行为可能导致的税收结果,税务机
关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后果提供预先裁定(这类裁定能
使纳税人正确地估算并确定其活动之内的税收结果);二是税法在行政解释上的立法变
化不应该具有追溯效力,纳税人在采取行动前就应该知道其导致的纳税结果,然而,
税法的变化有时反而影响了正在进行的税收处置。
6.保密权
纳税人提供给税务部门需要保密的情况不应被滥用。这些情况只是为了税收核定、
实施和征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然而,在大多数国家,为了税收目的而收集的情
况还可以转达给社会保障部门、政府部门,甚至还可以转给国外税务当局。但无论如
何都应为纳税人保密,决不能将纳税人有关商业秘密透露给其竞争对手,用于非税收
目的。如果需转给国外税务当局或其政府,事前均应通知纳税人。
在纳税人保密权中涉及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即银行保密和专业保密问题。绝大多
数国家的银行都有法律义务为其客户的情况保密。然而,发达国家的税务当局有法定
权力,可以为税收目的无视这种保密,从银行获得所需的资料,而银行必须向税务当
局提供有关支付给纳税人的利息总额和股息总额。
7.隐私权
纳税人有权制止税务当局干扰他们的私生活,尤其是对税务官员进入纳税人的住
宅或其办公室、从第三者了解纳税人的情况等各国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访问纳税人,需要事先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要进入与税务
当局对抗的纳税人住宅,通常需要事先办理法定的搜查证;向第三者了解纳税人的情
况,也有严格的具体规定。各国之所以对此均做了严格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合
理的搜查其住宅,防止询问与应纳税额无关的情况,严禁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成员国的纳税人权利的有关资料,将这些西
方发达国家有关纳税人的权利规定的相关文件加以汇总,列成简易的对照表1-1,供读
者比较,以便进一步与我国情况相对比,有利于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在国外投资时
掌握相应的纳税人权利。
表1-1 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纳税人的权利规定的有关文件
一般的 特别的纳税
国 别 纳税人凭证 申报 电话免 纳税指
指导 费咨询 导文件 指导文件
澳大利亚 无 是 是 是 是
奥地利 无 是 否 是 否
比利时 无 是 否 是 否
加拿大 纳税人权利证明 是 是 是 是
丹麦 无 是 否 是 是
芬兰 无 是 否 是 否
法国 纳税人凭证 是 否 是 教育材料
德国 无 是 否 是 否
希腊 无 是 否 是 否
爱尔兰 无 是 否 是 否
意大利 无 是 否 是 否
日本 无 是 否 是 是
荷兰 无 是 否 是 是
新西兰 规定说明 是 否 是 教育计划
挪威 无 是 否 是 否
葡萄牙 无 是 否 是 否
西班牙 无 是 是 是 否
瑞典 无 是 否 是 教育计划
瑞士 无 是 否 是 是
土耳其 无 是 否 是 否
英国 纳税人凭证 是 是 否
美国 纳税人发票权 是 是 是 是
(二)我国纳税人的权利
2001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纳税人以下
的主要合法权益:
1.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
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6.受尊重的权利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7.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
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8.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9.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的权利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
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还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0.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
权拒绝检查。
11.有依法拒绝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权利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
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1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