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工资、薪金所得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3-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3信息】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
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
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判定某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可从
纳税人与任职单位所存在的雇佣或非雇佣关系方面,判定是否属于非独立劳务,如存
在雇佣关系就属于非独立劳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否则应按“劳务
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代理审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常用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1)审查税金结算账户,看已扣已缴金额。
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也有企业通
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方累计发生额为本期实际扣
缴的税额,贷方余额为已扣尚未缴纳的金额。通过对该科目的审查,掌握上述三个数
据,结合下一步扣缴税款计算的检查,就可计算出应补退税款。
(2)审查相关账户,看是否按规定计算税款。
①审查“应付工资”账户。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均在
“应付工资”账户核算。企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
津贴等。审查“应付工资”账户时,根据每月会计记账凭证号码,核对各种补贴、津
贴、奖金等,审查发给每人每月应付工资的总额。
②审查“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看企业是否从该账户中提取奖金,直
接支付给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
③审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看企业有无不按会计制度核算,将管
理部门和销售人员的某些奖金直接通过该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通过“应付工资”
账户核算。
④审查“应付福利费”账户,看企业有无通过该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对发放的
实物应折合为现金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⑤审查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私设“小金库”为职工“谋福利”。有些企业违法
私设“小金库”,例如将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
往来账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
凡存在上述5项所列问题,均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除此之外,注册税务师
还须根据纳税人“工资结算单”对照个人所得税计算表,逐项核实税前扣除项目(如
有无以误餐费的名义向职工发放补贴不计入工资收入而作为税前扣除等问题),然后
计算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如果当月应税收入超过法定免征额,则应将其金额记
录下来,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3) 计算扣缴税款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①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了费用,
则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
税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
该项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
应纳税额。
②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
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
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
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③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注册税务师还须了解企业有无外派劳务人员、双重职务人员和双重单位人
员,对这类人员应进一步了解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处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资薪金是否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有无分
别计算而未合并申报补缴税款的问题。
[案例332]
[案例说明] 李先朋为启普森(广州)电机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2002年6月实
际取得工资收人1 500元,预发年终奖金3 000元,又取得董事费收入2000元。启普森
(广州)电机有限公司2002年6月为李先生扣缴个人所得税765元。
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00+3000+2000)-800=5700(元)
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5700×20%-375=765(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765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65
[要求解答] (1)明确指出存在问题;
(2)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
(3)计算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分析指导]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通过审查发现,李先朋取得的董
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启普森(广州)电机有限公司误作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征税。
另外,对取得的年终奖金计算方法有误。由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已超过800元,
因此,对年终奖金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计算说明] 李先朋2002年6月的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如下:
李先朋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500-800)×10%-25
=45(元)
李先朋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000 ×15%-125=325(元)
李先朋董事费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
=240(元)
启普森(广州)电机有限公司应代扣税额合计=45+325+240=610(元)
应迟税额=765-610=155(元)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指出,启普森(广州)电机有限公司对李先朋多
扣缴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也可以在征得启普森(广州)电机有限公司同意后,
向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在下月李先朋的应扣税额中抵减。
[案例333]
[案情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对辛勃斯(丹凤)床上用品有限公
司2001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辛勃斯(丹凤)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2月每月工资计算时均作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20 000
制造费用 36 000
管理费用 35 000
应付福利费 9 000
贷:应付工资 200 000
实发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200 000
贷:现金 200 000
辛勃斯(丹凤)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每月工资计提发放数额均相等,经查每月工资分
配情况表,发现实际签收数分别为:厂长960元/月,书记960元/月,供销科长900
元/月,财务科长850元/月,其余240名职工月工资奖金达不到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辛勃斯(丹凤)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每月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3.5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3.5
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厂长:应纳个人所得税=(960-800)×5%=8(元)
书记:应纳个人所得税=(960-800)×5%=8(元)
供销科长:应纳个人所得税=(900-800)× 5%=5(元)
财务科长:应纳个人所得税=(850-800)×5%=2.5(元)
[要求解答] (1)明确指出存在问题;
(2)正确计算应代付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
(3)计算应补个人所得税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分析解答]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经过认真审核,认为辛勃斯(丹
凤)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为职工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未将税款计入应税所得,应
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计算说明] 辛勃斯(丹风)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重新计算如下:
每月厂长、书记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960-800-0)÷(1-5%)× 5%=8.
42(元)
每月供销科长应纳个人所得税=(900-800-0)÷(1-5%)× 5%=5.26(元)
每月财务科长应纳个人所得税=(850-800-0)÷(1-5%)×5%=2.63(元)
每月合计代缴个人所得税=2× 8.42+ 5.26+2.63
=24.73(元)
2001年合计应代缴个人所得税=12×24.73=296.76(元)
辛勃斯(丹凤)床上用品有限公司2001年已代缴个人所得税=12×23.5=282(元)
辛勃斯(丹凤)床上用品有限公司2001年应补个人所得税=296.76-282=14、
76(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