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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3信息】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 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 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091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 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收 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 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如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 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 得”项目征税;同样,如果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而取得的 利息,也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而不再按“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 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如果投资者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贷于他人。则对其所取得的利息收 入应由支付单位按“利息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其取得的税 (企业所得税)后股息,应由被投资企业按“股息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 税,不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或补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其 减免税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以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某企业按规定2000年可以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劳服企业), 那么,在计算该企业2000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时,应首先确定2000年按规定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以此确定其应享受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再用应纳的个人 所得税减去其应享受减半的企业所得税额作为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金额。为了便于操 作,笔者建议,在2000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幅度对个人所 得税进行优惠。 弥补亏损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样适用(弥补期均为五年),在执行“ 两个所得税”时自然衔接,在执行上述政策时,不能把弥补亏损当作企业所得税的一 项特殊优惠政策看待,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时,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用2000年 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规定》第十五规定,投资者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 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应将其分回的所得(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与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合并确定其适用税率,再按境外所得占全部所得的比例计算境外所得按我国 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案例339] [案情说明] 天蓝企划制作所系蓝雅萍投资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利润总 额55 000元,其中境外分回所得10 000元,境外实缴所得税1 500元。   已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 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5%,扣除数6750;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30 000元至50 000元的,税率为30%,扣除数4 250。 [要求解答] 天蓝企划制作所蓝雅萍2002年应交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091号]。 [计算说明] 天蓝企划制作所蓝雅萍2002年应交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5000+10000+1500=56500(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750, 56500 × 35%-6750=13025(元) 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3 025×(11500÷56500)=2651.11(元) 或:11500×35%-11500+56500×6750=2 651.11(元) 大于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元,因此,境外实缴所得税允许抵免。 天蓝企划制作所蓝雅萍应纳个人所得税=13025-1500 =11525(元)。 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当注 意: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应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 得额进行计算;企业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也应将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月应纳所得税额。但对“承包、承租所得”应税项目以及纳税人 清算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情况,不采用上述换 算办法,具体计算方法是: (1)将实际经营所得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起始月份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 算); (2)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3)再按原比例换算实际应纳税额。 [案例340] [案情说明] 新世纪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系陈新文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3月5日 开业,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7 689元。 [要求解答] 新世纪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陈新文应缴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计算说明] 将新世纪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陈新文2002年10个月所得额换算成全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7 689÷10×12=57 226.8(元) 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57 226.8× 35%-6750 =13 279.38(元) 实际应纳税额=13 279.38÷12×10=11 066.15(元)。 [特别提示] 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不能用实际所得额直接乘 以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案例341] [案情说明] 承前[案例340],新世纪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2002年12月1日开业, 实际经营期为一个月,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分析指导] 将新世纪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陈新文2002年1个月所得额换算成全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500 ×12=54 000元。 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54 000× 35%-6 750 =12 150元。 新世纪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陈新文2002年实际应纳税额=12 150 ÷12=1012.5 元。 但是,如果按实际所得额直接乘以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新世纪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陈新文2002年应纳税额=4500 × 35% -6750 =-5175(元)。 其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企业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也应当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 出截至本月份累计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计算本月份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本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本年度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 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应以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确 定适用税率,用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具体计算方法 为: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 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或者=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对应的税率-(本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速算扣除数 [案例342] [案情说明] 昌河(白银)纺织机械制造厂是2001年3月5日范贵芳成立的个人独资 企业。2002年1月6日,昌河(白银)纺织机械制造厂委托君洋财务服务中心代理个人所 得税纳税申报。 昌河(白银)纺织机械制造厂2001年度会计报表反映2001年: 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40 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50 000元 营业成本 580 000元 管理费用 80 000元 销售费用 35 000元 财务费用 60 000元 营业外支出 30 000元 利润总额 5 000元。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邓小德通过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审查“应付工资”账户,本期发放工资110 000元,其中投资者本人工资6000 元,期末应付工资账户无余额。该企业共有9名职工(不含投资者本人),该省规定的 计税工资标准为860元/人/月,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   (2)审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账户,本期提取数 分别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实际发生额分别为:500元、10 000元、 1600元,期末贷方余额分别为1700元、5400元、50元。 (3)审查“管理费用”账户,本期列支业务招待费6800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 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90,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 不超过该部分的366。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本期列支广告费21 000元,列支业务宣传费4 000元。 [要求解答] 分析计算2001年昌河(白银)纺织机械制造厂范贵芳应纳的个人所得 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计算分析] 税法规定,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允许扣除投资者费用 为: 800元/月×10个月=8 000(元); 计税工资限额=860元/人/月×10个月× 9人=77 400(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110 000-6 000)-77 400=26 6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 600+6000-8000=24 600(元)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 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77 400×2%=1548(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按实际发生 数据实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 200-500=1 700(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7 400×14%=10 836(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按实际 发生数据实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00-10000=5400(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77400×1.5%=1161(元),小于实际发生数。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0-1161=489(元) “三项费用”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0+5400+489=7589(元) 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800 000+40 000)× 5‰=42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00-4 200=2600(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800 000+40 000)× 2%=16 8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 000 +4 000)-16 800=8 200(元) 综上计算结果,昌河(白银)纺织机械制造厂范贵芳2001年3-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5000+24600+7589+2600+8200 =47 985(元) 如前所述,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 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对 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经营期限不 满一年的所得额(无论是否超过5万元),均需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月度 中间开业或停业均按一个月计算)。但对纳税人的清算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应当视为 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不采用换算的办法。 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7 985÷10 ×12 =57 586.8(元) 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57 586.8× 35%-6750 =13 405.38(元) 实际应纳税额=13 405.38÷12×10=11 171.15(元)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容易发生混淆的事项 (1)投资者的工资和费用扣除的特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 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2)界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不同。《计税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户(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在1000元以 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为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 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3)允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标准不同。《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 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 [1997]43号)的规定确定。其中《计税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 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 不得在当期扣除。 (4)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96)41号规定,纳税人为开 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 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难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不同。《规定》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 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项规定是指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之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 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 入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 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6)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限制不同。《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 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 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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