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难题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最近,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个人所
得税税制将改为综合税制。这多少暗示着个税改革方案仍在进行中。综合税制意味着,
改变现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实行综合收入、综合
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收入的方法。我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
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劳动所得交的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如工薪收入的最高税率
为45%,财产租赁收入的税率为20%;当工薪收入大于27 000元时,其税负高于像歌
星演唱的劳务报酬、出租房屋的财产租赁及稿酬等的税率;特别是假如有一个人月工
资达到了117 000元,他的税负将比一个通过出租房屋获得同样收入的人翻一番,也就
是说,勤劳所得的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的高收入者的税率出现倒挂,这种现象在世
界各国是少见的。而将个人所有收入,不分来源按年份以同一税率征税,则可有效地
避免这些不公平。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是综合征收,一定是累进税率,而不能是单一税率,但是累
进的级次是可以研究的。现在对此的批评是级次太多,有9级,结果计算非常复杂,管
理成本过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渐进税率定多高?美国现在是基本税率33%,最高到
38%,我们现在最高是4个40%。有人就认为现在减税有可能成为全球的一个潜在趋
势,我们也可以降一点。在税前扣除上,应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
水平需求的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扣除。但是,进行综合征收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我
国现存的分配渠道过于分散,没有人知道纳税人到底挣了多少钱,有专业人士分析说,
去年我国的居民储蓄增加了一万亿元,其中肯定有一定的灰色“合理避税”收入,如
果这个比例占1%,那么就是100亿元。因此,有消息说,税务部门正在仿效发达国家,
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
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
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
和外籍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一年的个人,具体来说,居民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在境内无住所而在
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可以仅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
个人所得税。如果说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
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
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
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
在税收协定规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
雇主支付的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
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
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
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
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
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
他所得等。
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管是采用现金支付、汇拨支付、
转账支付,或者是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管对方是否是本单位人
员,均应按规定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税款
义务,个人不得拒绝。如果个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
关进行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个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
同时还要就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应补缴的税款按下列公
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个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者护
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有效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等个人资料。对工资、薪金
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纳税人很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已
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
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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