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饮食服务业营业税纳税审查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饮食服务企业提供的是一项综合服务。企
业的收入不再划分主营或兼营业务,企业的一切收人都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例如,宾
馆的营业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洗衣收入、美容收入、娱乐
收入等。注册税务师在审查饮食服务业营业税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将“营业收入”明细账与有关的收款凭证和原始记录相核对。凡实行凭票就餐
的,可与服务员报送的“营业日报表”核对;实行筹码进行周转的,可与厨房报送的
“生产日报表”相核对;实行餐后结账的,就要与服务员收款开票的存根联和交款单
核对。审查纳税人有无分解营业收入的现象。
①对于纳税人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与其经营规模、雇工人数饮食营业成本、水电
费用等明显不成比例的,应查明其有无不记收入,钱货直接交易情况。必要时,通过
原材料的耗用量来换算成品销售量,测算营业收入额,并与营业日报表和交款凭单核
对、查明有无漏记、漏报或瞒报收入的情况。
②抽查销售价格,看其是否按配料定额成本和规定的毛利率或加成率计算营业收
入。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毛利率)
或 =原材料成本×(1+加成率)
对配备有卡拉OK等娱乐设施的饭馆、餐厅等饮食服务场所,审查中应注意其为顾
客在就餐的同时所提供的娱乐性服务是否按娱乐业计算纳税。
(2)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的凭证进行核
对,注意成本、费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记
“营业收人”的现象。
(3)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与有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
核对,看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偷逃税款的现象。特别要注意企业将营业收入抵
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的情况,逐笔审核往来款项的记录和承包、
租赁、装修合同,查支出的来源,看有无将收入不入账直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
修费等各项债务等。
(4)审查饮食业统一发票开具及领、用、存情况,并对照收入账户,看纳税人是否
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现象。
[案例288]
[案例说明] 银都饭店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经营饮食服务。2002年1月至9月累
计营业额1 398 904元,并根据此缴营业税69 945.2元。
税务人员于2002年10月对银都饭店2002年1月至9月的经营收入进行了检查。
[查账过程] 税务人员核查方法采取顺查法、比较分析法等。
税务人员首先根据税务局发放的发票准购证上列明的饮食服务业专用发票本数扩
起讫码,逐月逐本核对银都饭店有无丢失、转借、代开、外带等违章行为。检查表明
未发现有上述发票违章现象。
于是,税务人员根据平时掌握的信息迅速到经常光顾银都饭店消费的田背行政村
了解财务情况。通过审查账簿凭证,从中找出银都饭店开具的一张号码为006525#的收
款收据,时间为2002年1月29日,金额2 077元,税务人员当即将收据复印。据此,税
务人员又赶回饭店,找业主谈话询问。在讲明政策、讲清利害关系后,督促其交待是
否存在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代替饮食业专用发票情况。该企业起先不交待,在税务人
员出示证据后才不得不承认有二本外购的收款收据代替了发票使用。最终查获该业主
共隐瞒了56.4万元营业收入。
[违法后果] 银都饭店不开发票、不做账、不申报纳税行为属于偷税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追缴营业税28 200元(564 000
×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同时
发生的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从略)处以60 000元罚款。
[特别提示]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该个体经济税收中,像银都饭店采取不开票
不做账、不纳税申报,从中偷逃税的“三不”现象带有普遍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个体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有意地偷税逃税;另一方面也说明村级财务混
乱,管理不严,缺乏监督,以致上述收款收据等白条入账行为发生,为偷税、逃税创
造了条件。对此,应在税法宣传、对偷税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村级财务管理给予
充分的重视,在做好县、镇(乡)政府参谋的同时,要加强对村级经济税收征管,加大
稽查力度,杜绝以白条入账行为,从根本上堵住偷税、逃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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