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营业税不能直接从“收入”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案例270]
[案情说明] 2002年8月18日,门头沟地税稽查分局在对红蜻蜒影视广告有限公司
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红蜻蜒影视广告有限公司2001年11月取得广告收入313 422元,
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将广告收入总额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直接在广告收入总
额中将税金扣除,而后将余额297 750.9元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要求解答] 红蜻蜒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 红蜻蜒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尽管红婿蜒影视广告
有限公司没有少纳营业税,即已交营业税313 422× 5%=15 671.1元,但“商品销
售收入”科目只记297 750.9元,从而造成漏记收入15 671.7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该单位不能
直接将营业税从“商品销售收入”中扣除。
为此,门头沟地税稽查分局人员依法对红婿蜒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作出了补缴所得
税的处理决定。
那么,营业税中有哪些税项扣除优惠政策呢?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和会计上的
营业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即为企业当期所实现的营业收入,纳税人可以直接根据其
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营业收入和营业额会有一定的差异。
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①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和销售额。
有些企业主要提供应税劳务,但同时兼营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在会计核算时,不
管是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营业额还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计入企业
的营业收入。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对于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和销售额应当缴纳增值
税。当然,混合销售行为除外。
②价外费用。
有引起价外费用,如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在会计核算时并不计入营业收入,
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一并计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③营业成本。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有些行业和业务中,营业收入是按照其收到的
或者应收的全部款项计算的,有关支出直接列为营业成本。比如,旅游企业在组团旅
游时,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为营业收入,而替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
票和其他费用则列作营业成本。
又比如,金融企业从事转贷款业务,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为营业收入,而
借入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全部作为营业成本等等。所以,在计算纳税时需对企业当
期实现的营业收入进行分析调整,从而确定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营业额。
特别是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纳税,将会大大加重纳税人的税
收负担。
[案例271]
[案例说明] 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承担贷款转贷业务;借人利率为6%,借出利
率为6.5%,2002年10月转贷金额为10 000万元。
[要求解答] 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2002年10月应纳营业税额和利润。
[分析说明] 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获得收入为650万元,计算其应纳营业税额为
52万元(650× 8%);但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不仅不能从此项业务中获益,反而要损
失2万元。因为获得借出利息收入650万元,支付借入利息600万元,还要交营业税52万
元,所以利润为负2万元。
正因为如此,税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扣除某些费
用:
①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
者货物的,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
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样,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
内旅游,改由其他企业接团的,也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③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
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转贷业务(即将借入的资金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借款利息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⑤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保险企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为简化手续,也可由初保人按全部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
缴纳营业税。
⑦单位和个人举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有关单位、经纪
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⑧旅游企业组织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
通、门票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广告代理业务,以纳税人从事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
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⑩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人为营业额,即运输业务时,以收
到的收入扣除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
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
等费用。
(12)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272]
[案情说明] 中发(鹤岗)旅行社2002年1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 400 000元,另外
根据有关账户资料,中发(鹤岗)旅行社2002年1月份向其他单位支付房费、餐费、交通
费、门票等代付费420 000元,另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团体和赴新马泰旅游,到当地后
改由其他旅行社接团,共付给接团旅行社旅游费560 000元。
[要求解答] 中发(鹤岗)旅行社2002年1月份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付的费用,应当全部计入营业收入,
实际支付时列作费用支出;而按照税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旅游,以收
取的旅游费减去代付旅游者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样,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企
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计算分析] 中发(鹤岗)旅行社2002年1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营业额=2 400 000-420 000-560 000
=1 420 000元
应纳税额=1 420 000× 5%
=7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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