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基本概况——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第六章 消费税基本概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是国际上较
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政策的不同,开征消费税的国
家和地区选择的消费税课税范围有所不同,但在选择征税范围时考虑的出发点是基本
相同的:一是基于经济目的,对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发挥限制消费的作用,如对奢
侈和嗜好品,高档消费品,资源性产品等征收消费税;另一是基于财政目的,即选择
税源广泛,征税后会明显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如对饮料开征消
费税。消费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征收范围的选择性和税率的灵活性
消费税只是选择部分消费品或消费行为,采取列举品目的方式课征,具有选择性。
从国际上的实施情况看,大多是在对全部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其他消
费品征收消费税,互为补充。并且,消费税可以分品目确定税率,税率的高低可以根
据经济发展调整,具有灵活性,便于税收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和筹集财力的作用。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适应能力强
消费税不是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征收,而只是在生产或零售等
某一个环节征收,具体要根据每个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节约征收
费用的原则确定。为了加强对消费税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源流失,对多数产品还要确
定在生产环节征收。
3.征收方法灵活多样,管理简便,易于操作
消费税一般的价外征收,价、税并列,价外标明税款,消费一目了然。由于消费
税采取用从量税率或从价税率,计税准确,管理简便,易于操作。
1950年1月,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特种消费税,当时只限于对电影戏剧
及娱乐、舞会、旅馆、筵席等消费行为征税。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其取消。1989年
针对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的矛盾,为了调节消费,
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后来由于彩电市场
供求状况有了改善,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对彩电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在总结以往经
验和参照国际作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12月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自1994年1月1日
起施行。对消费品有选择地征收消费税,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
合理地调节消费行为,正确引导消费需求,间接引导投资流向,并有利于流转税制度
的自身完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我国的消费税在税制结构体系中,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
税作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普遍收入,辅之以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税
种,选择部分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的双层次调节机制的流转税制而设置的一个新税
种。消费税具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公平税
负,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等作用。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消费
品的,也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将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
征收。
这是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
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
位。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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