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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第三节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适 用比例税率的从价课征;二是适用定额税率的从价课征。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 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 交的增值税税款。   ①这里的“销售”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上的好处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企业将生产的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 同销售,计算并交纳消费税。   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 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向购买 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在征税时,应首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 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③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一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是: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④包装物计税问题。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随同包装出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b.如果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则此项押 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   c.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 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中,“逾期”是以1年为期限,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 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d.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 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当将包装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先将该押金换算成为不含增值税价,再并入 销售额征税。   ⑤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 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 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⑥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 计税价格。核定权限如下:   第一,甲、乙类卷烟、雪茄烟、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在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在 计税时需以其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的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具体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黄酒、啤酒是以吨为计税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计 税单位。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 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 单位的换算标准,即: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三)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扣除   按规定纳税人销售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当期生产领 用的材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 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购散装 白酒装瓶出售等)。   ③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④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⑦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⑧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 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有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消费税应税销售额(量)计算的技巧及案例分析   [案例75] 某酒厂5月份销售业务如下:   ①销售粮食白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8万元,代垫运费0.4万元,运输部门 将发票开给购货方。同时,向购货方收取手续费0.1万元,储备费0.5万元。   ②销售黄酒1924升,销售额0.6万元,则该酒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多少?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   ①白酒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 及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垫运费。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计入销售额时,应首 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换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因此,该酒厂销售 粮食白酒的计税依据为:5.8+0.1/(1+17%)+0.5/(1+17%)=6.32(万元)   ②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因此,该酒厂 销售黄酒的计税依据为:1924÷962=2(吨)。   [案例76] 某企业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款9.2万元,随同化妆品出售 包装物单独作价,共计8000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已收,产品发出。则该企业消费税 的计税依据为多少?应纳税额为多少?   [案例解析]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 中计算消费税。因此,该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为:92000+8000=100000(元),应纳 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   同上例,若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押金9360元,后因对方逾期未返回包 装物而不再退还押金,则对于这笔押金收入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规定,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后,并入销售额 中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9360÷(1+17%)=8000(元)。   [案例77] 某酒厂1996年1月销售粮食白酒10箱,不含增值税价为每箱500元。同 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5元。问:该厂如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   [案例解析]   根据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 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后并 计入当期销售额中计税,因此,该酒厂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为:500×10+585÷(1+17 %)=5500元。   [案例78] 某酒厂以外购已税粮食白酒生产新型白酒。1998年4月,该企业期初 库存外购白酒买价为4万元,本月购进3万元粮食白酒期末库存的外购白酒买价2万元。 则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白酒已征税款如何处理?(上述买价为不含增 值税价,粮食白酒税率为25%)。   [案例解析]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外购已税生产的酒,在计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因此,该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外 购白酒已纳税款为:(40000+30000-20000)×25%=125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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