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来说,对“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
的综合利用是重要业务。国家对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企
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
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五年。
按规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首先,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资源,并且是将其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生产。
其次,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企业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
最后,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该产品须有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五年的
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该政策的特点和不少企业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筹划,虽然有效利用了
“三废”,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据了解,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三废”生产的产品通常是中间产品、企业用这些中间产品连续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
通常并不对外销售。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即收益课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
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由此可见,没有收入的实现也就不会有所得的
产生。企业利用“三废”形成的中间产品,即使属于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的产品,
在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企业先将该中间产品对外销售,然后再购进用于生产,这样才可计算该中
间产品的所得额,符合
[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从而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这样操作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且不会对企业的利润及应纳增值税产生什么影响。
基本案情
某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转炉钢渣,对转炉钢渣进行回收利用,可以生产
出渣钢,其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项目。由于该厂将渣钢回炉用于连续生产,
其最终产品为各类钢坯、钢材,而钢渣这一中间产品(原设计规定之外的产品)没有
实现收入,也就无法计算所得额,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筹划分析
如果该厂将钢渣作为-种副产品,按市场合理的定价销售给另一企业(通常为关
联企业),再由钢厂购回进行生产,则可有效解决此问题。钢渣这一商品的实物存放
地点并不需要发生转移,仅仅只作商品所有权上的暂时转移即可。
在这一业务操作中应注意,销售价格应与市场价格相近。以免企业利用与关联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采取以不合理的定价和收费等方式,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税。
实际操作
具体运用此法时,须符合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即享受税收优赢获得的利益应大
于为此付出的代价,此处应包括关联企业或伙伴企业的付出。可参考下列公式:
三废利用产品所得额×33%(减免所得税)>购销双方新增费用
另外企业应注意的一点是,计算企业所得额时税法上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单独计算某产品的所得额时,应将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费用及其它损失分配计入扣除项目,而不应只扣除该产品的制
造成本,以免虚增应税所所额。
设A钢厂将钢渣以不含税售价10000元/吨售与B企业(销售价格与市场价
格相近),再以价格P购回进行基本生产,此过程A厂额外增加单位变动成本(如人
工成本等)为GA,B企业额外增加单位变动成本为GB,A厂该钢渣单位产品利润
率为N。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税率33%。
B企业只有每单位钢渣经营业务税后利润)>时,其才有利可图。因此B企业可
接受的单位售价P为:
(钢渣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税金-GB)×(1-33%)>0
即:[P-10000-(P-10000)×17%×(7%+3%)-GB]
×67%>0 (式1)
得P>10000+1.02GB
A钢厂钢渣经营业务税后收益>0,其也才有利可图,因此其可接受的单位售价
P为(设单位利润率为N):
获得的免税税收收益-(增加的单位采购成本-增加增值税进项导致的税金节约
+GA)×67%>0
即:10000×N×33%-[(P-10000)-(P-10000)×
17%×(7%+3%)+GA]×67%>0 (式2)
得P<10000-1.02GA+3300N
将(式1)+(式2)
得10000×N×0.33-0.67×(GA+GB)×0
凡满足此条件,两企业通过“先卖后买”方式操作即可获利。只是利润的分配由
双方制定的价格P决定。
设GA=100,GB=100,N=10%,则10102<P<10228,
双方协商令P=10150元,代入(式1),则B企业每经营一吨钢渣增加收益
31.79元;代入(式2),A钢厂每经营一吨钢渣增加收益164.21元。A、
B两企业通过此业务操作,每吨钢渣增加收益196元,即等于A、B各自增加收益
之和。(bu2005063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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