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经营规模不一,存货收发的频繁程度以及每次收发存
货的数量都会有所不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出存货时的计价方法可分为以下
八类: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个别计价法、
售价金额法以及计划成本法。各种计价方法核算出来的材料成本不同,年度利润也不
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如何确定存货计价方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呢?
现举例说明。
例:A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2004年共购进材料7次(见下表),本
年实际领用材料190000件。为简化分析和更直观地反映结果,我们就以一个纳
税年度为分析期间,并假设领用材料均已形成产成品并在当年全部销售完毕。下面,
我们分别以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为例说明。
表:材料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2004 摘要 收入 结存
年
月 日 数量(件) 单价 金额 数量(件)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30000 20 6600000
1 8 购入 30000 22 660000
2 27 购入 10000 21 210000
4 8 购入 40000 23 920000
6 15 购入 40000 24 960000
8 20 购入 30000 22 660000
10 15 购入 20000 23 460000
12 5 购入 20000 27 540000
12 31 合计 190000 4410000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或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
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
具体做法为:接收到有关存货时,逐笔登记每一批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
出存货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价,逐笔登记存货发出和结存金额。
据此,A企业2004年度发出材料成本为:30000×20+30000×
22+10000×21+40000×23+40000×24+30000×
22+10000×23=4240000元。
二、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根据期初结存存货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和实际成本,期末一次计
算存货加权平均单价,作为计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单价,以求
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
本)÷(期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本期发出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据此,A企业2004年度发出材料加权平均单价为:(600000+
4410000)÷(30000+190000)=22.77元,本期发出材料
成本为:190000×22.77=4326300元。
三、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或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
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这一计价方法的假设,与先进先出法
正相反。在这种方法下,期末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是反映最早进货的成本,而发出存
货的成本则接近存货近期的成本水平。
据此,A企业2004年度发出材料成本为:20000×24+20000×
23+30000×22+40000×24+40000×23+10000×
21+30000×22=4410000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各种计价方法核算出来的发出材料成本不尽相同,后进
先出法最高,加权平均法次之,先进先出法最低。利润与成本费用项目成反比例关系,
而这些材料随着产成品的售出全额计入当年损益,如果以年度利润额的大小为依据排
序,则顺序依次为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减少86300元)和后进先出法(减
少170000元)。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先进先出法核算出来的年度利润额最大,
相应的所得税支出也就越多,对企业非常不利。相反,后进先出法可以帮助A企业少
支出56100(170000×33%)元的税款,非常划算。
但是,从税法角度来看,企业使用后进先出法是有条件限制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
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
成本。假设A企业存货的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假定的存货流转次序不一致,就不能
采用后进先出法。此时,企业应该使用加权平均法,可以比先进先出法少纳税款
28479元(86300×33%)。
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要注意以下三点:
1、存货价格走势。
众所周知,企业存货的购入价格随着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供不应求
时,价格上涨;反之则价格下跌。
如果存货价格一直处于上涨趋势,则先进先出法使得计入成本的费用额相对较低,
必将导致本期利润额相应增加,而后进先出法却恰恰相反,势必减少本期利润额。此
时,纳税入应该尽量保证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通过使用后进先出
法核算,以减少本期利润,达到当期少纳税的目的。
如果存货价格一直处于下跌趋势,则后进先出法使得计入成本的费用额较低,企
业利润额相应增加。此时,先进先出法就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因此,企业事先要对
存货价格走势进行合理预测,以确定存货领发的最佳计价方法。
2、分项确定存货计价方法。
有不少纳税人以为每户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只能确定为一种。事实上,这是一个
认识上的误区。有相当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多种类型的存货。国
税发[2000]84号文明确“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自行选
择。据此,同一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完全可以区分各项存货分别确定
计价方法,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
假定某企业采购的两种原材料中,甲材料价格基本保持上升通道,而乙材料却一
直处于跌势。为了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对甲材料和乙材料的领发应该分别选择后进先
出法和先进先出法进行计价。
3、适用所得税率的高低。
一般而言,如果企业能够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在此期间获得的利润额越多也就
越有利。
假定2004年是A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最后一年,后进先出法将部分利润额递延
至应税年度确认,无疑要多缴企业所得税。相反,选择先进先出法就增加了本期利润
额,最大限度保证了企业的免税收益额。因此,纳税人是否属于所得税减免期以及亏
损期(或亏损弥补期)也是确定存货计价方法的-个重要参考标准。
综上所述,纳税人要综合存货价格走势与适用的所得税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才能做出合理判断。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存货计价方法不能任
意变更。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国税发[2000]
84号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雷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该审批项目现已经取消,现在,纳税人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不需要提出申请,
只须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
改变原因即可。(bu2005063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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