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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5-06-14

    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经结束了,湖北省十堰市巨能集团郧西分公 司(属子公司)的权经理终于长出了一口气:原来公司年年工资超出计税工资标准近 100万元而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今公司实行了“工效挂钩”就不需要再作纳税调 整,“工效挂钩”为公司节约税收成本30余万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其在计税工资的扣除上是 依据我国当初的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的情况而制定的标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计 税工资标准上虽然在1996年和1999年先后作了两次的适当调整,即由原规定 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500元调整为550元、800元,但与市场物价上涨 水平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那么,企业又如何去面对当前工 资的变数越来越大,而计税工资标准相对“固定不变”的矛盾呢?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 性的提高,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对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与之相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即劳动和财政等部门)批准实行工 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 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时准予扣除。   以十堰市巨能集团郧西分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度工资总额实发数核减一 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 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劳动部门最后确定公司2004年度挂钩工资总 额基数为181万元;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是以实现的利税为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审 核确定公司前3年的平均利税为220万元;公司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 0.75(即经济效益指标较核定基数每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为0.75%;经 济效益指标较核定基数每下降1%,工资总额基数减少为0.75%。)。2004 年度公司职工平均人数为97.8人,当年完成利税为230万元,较2003年新 增利税10万元,据此可新增效益工资=浮动比例×工资总额基数×新增利税÷利税 基数=0.75×181万×10÷220=6.17万元。2004年度允许计提 的挂钩工资总额为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181+6.17= 187.17万元。2004年度允许计提的挂钩工资均符合企业所得税“两低于” 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实行工效挂钩,公司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为 187.17万元。但如果公司是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为: 97.8人×800元/人×12=93.888万元,与“工效挂钩”少扣除 93.282万元(187.17-93.888),相应增加税收成本: 30.78万元(93.282×33%)。由此可见,适用工效挂钩的分配方式可 以回避工资不断增长而计税工资不变的矛盾,从而大大降低税收成本。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 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 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超过部分用于建 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仍然可以在实际发放年 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050613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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