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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无发票是否影响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5-06-14

      某企业财务人员问:我公司在今年税务检查期间,被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有一 建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结算发票,企业已经结转固定资产。由于提供建筑劳务的 施工单位已不好找到,税务机关责令我公司申报营业税等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发票入账。并且指出,补缴的税款和没有取得税务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允许在所 得税前扣除。请问:该笔税款在账面上如何处理?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吗?   答: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建筑劳务营业税 的纳税人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施工单位,不是支付劳务价款并应该取得 付款发票的单位。所以,税务机关无权责令你公司申报营业税等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税务发票。   但是,由于你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之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按照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还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 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工程结算发票,导致施工单位未缴、 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除没收你单位的非法所得外,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施工单位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已 经申报缴纳这部分收入的税款,没有发生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应该按照第 三十六条规定处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单位支付的罚款,可以作为支付年度的营业外支出, 但是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虽然你单位结转固定资产时没有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但是按照会计制度 规定,企业的资产应该按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入账并折旧。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该项资产属于应当计提折旧范围,不属于不得提 取折旧范围,即税法对这种情况在计提折旧时没有限制性规定。因而,只要该项资产 的金额是确定的、真实的,而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不与税法抵触,则该项固定资产 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20050613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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