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1997]7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
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税[1998]50号)规定,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
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
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方法一: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
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
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二: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10年。
下面举例说明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例:2005年1月,某内资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评估后的资产原值增加了
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80万元,产成品120万元)。那么,对于增值部
分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
为简化分析,假定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剩
10年(符合税法规定,下同),产成品在本年度全部售出。
据实逐年调整 固定资产增加部分计提的年折旧额为48万元,产成品增值部分
随着销售完毕本年度已全额结转至本年损益。因而,企业需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6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5.44万元。另外,在今后九年中,企业每年均要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那么,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累计应纳所得税55.44+
48×33%×9=198万元。
综合调整 企业在10年内年均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168+48×
9)÷10],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年均应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累计缴纳所得
税198万元。
可见,两种调整方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总额完全相同。相比校而言,虽然两者
总体税负一致,但是综合调整法减少了企业资产评估年度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导致部
分应纳税所得额向后递延,企业从而获得延迟缴纳税款的时间价值。
由于任何资金都存在一定的成本,假定企业要求的最低资金年报酬率为8%,则
综合调整法下累计所得税支出的折现额为:60×33%×6.7101(利率为
8%、10期的年金现值系数)=132.86万元。据实逐年调整法下累计所得税
支出的折现额为:55.44×0.9259(利率为8%,1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
+48×33%×6.2469(利率为8%、9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0.9259(利率为8%、1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142.95万元。两者相
比,前一方案节约了10.09万元的净现金流量,显然更为划算。因此,企业应该
采取综合调整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股份制
改造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出现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形也日趋普遍。那么,以上推论是
否在任何条件下都适用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不能
一概而论。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
由于综合调整法规定了调整期限,纳税人要对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尚可计提折旧年
限进行分析,以确定方案的取舍。其基本原则为:如果折旧年限短于调整期限(十年),
一般应采取综合调整法;如果折旧年限长于调整期限(十年),一般应选择据实逐年
调整法。
假定本例中的固定资产为房屋,其折旧年限还有16年,则综合调整法下的累计
所得税支出的折现额仍为132.86万元。据实逐年调整法下累计所得税支出的折
现额为:(120+480÷16)×33%×0.9259(利率为8%,1年期
的复利现值系数)+30×33%×8.5595(利率为8%、15期的年金现值
系数)×0.9259(利率为8%、1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124.29万元,
比前一方案节约了8.57万元的净现现金流量。因此,企业无疑应该选择据实逐年
调整法。
2、流动资产所占比重的大小。
一般而言,进行资产评估涉及的内容往往很多,如存贷、原材料或无形资产等等。
流动资产的变现速度较快,计入成本费用的期限一般不会跨年度,远远短于十年的调
整期限。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如果评估增值额全部为流动资产或流动资产所占比重
很大,则通过综合调整法能使前期实际摊销数额大于税法规定的应调整数,通过推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但是,当流动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
占比重过低、且固定资产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大于十年时,综合调整法就并不一定是最
佳调整方案。此时,纳税人要对各项增值资产的摊销(折旧)期限进行合理预测,分
别进行定量分析,综合比较,才能确定更优方案。
3、适用所得税率的高低。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两个方案下的累计税负虽然相同:但具体到每一纳税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却有差别。当纳税人在调整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率发生变动时(如享受所
得税优惠、处于亏损或亏损弥补期等原因),就会对所得税支出产生影响。
假定企业2005年享受免纳所得税政策时,据实逐年调整法下的累计所得税支
出额为48×33%×9=142.56万元,折现额为48×33%×
6.2469(利率为8%19期的年金现值系数)×0.9259(利率为8%、
1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91.62万元。综合调整法下的累计所得税支出额为
60×33%×9=178.2万元,折现额为114.52万元。可见,据实逐年
调整法不仅少支出了35.64万元的税款,还节约了22.9万元的净现金流量,
可谓一举两得。
另外,可以预见的是,我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势在必行,内资企业适用
的所得税率将随之降低。将来,如果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33%,则综合调整法
能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那么,纳税人就要对节税额与增加的净现金流量支出额进行
测算比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财税[1998]50号规定,两种调整方法的选用,由
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可见,
纳税人并不能随心所欲的选择调整方法,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达就
要求企业事先进行准确的分析预测,以确定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案。否则,一旦出现
决策失误,损失将无法弥补。(bu20050609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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