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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办法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 理余朝辉问: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 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 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现在一些企业效益较差,不能准时发放工资,常常跨年度发放工资,这样,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是按实际发放数列支工资,还是按计提工资发放?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2002年计提工资300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标 准,但由于效益不佳,实际发放工资200万元,造成“应付工资”账户年末有贷方余 额100万元。对此,是按300万元扣除,还是按200万元扣除呢?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中的“支付”该如何理解?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明确“工资薪金支出”的概念及范围。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的企业税法有专门规定,具体扣除方法是: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只能允许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超过部分只能由企业白行解决;纳税人实际 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   与之相对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计税工 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 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 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三项 费用”。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余朝辉问的情况具有普遍性。   对照上述规定,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2002年只能按实发数200万元 计算扣除工资及“三项费用”,超过部分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案例425]   [案情说明] 百德露斯(天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计税工资总额为1 670 400元,而百德露斯(天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计提并计人有关成本费用、职工 福利费为366 800元。其中生产成本中列支210 000元,制造费用中列支42 000元,产 品销售费用中列支42 000元,管理费用中列支72 800元。职会经费为56 000元,职工 教育经费为42 000元。   [要求解答] 百德露斯(天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准予扣除的工资福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百德露斯(天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准予扣除的工资福利费 计算分析如下:   百德露斯(天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16 704 000×14%   =233 856元   百德露斯(天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   =1 670 400×2%   =33 408元   百德露斯(天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1670 400×1.5%   =25 056元   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经费纳税调整增加额   =(366 800+56 000+42 000)-(233 856 +33 408+25 056)   =172 48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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