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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所得税特殊的税前扣除项目(上)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 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可以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 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29号文 件]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核实,可以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有关税金的扣除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也可以扣除。   (2)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的扣除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 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 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录、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等。   (3)有关佣金的扣除   佣金是指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代理人支付 的合法报酬。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人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 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支付的回扣(向非法中间介绍人支 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4)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以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 出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 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在这方面具体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制定。企业发放的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 工福利费用中支出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国税函发(1996)67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 费,据实在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的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 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5)有关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的扣除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的规定,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 诉讼费可以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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