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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固定资产增值提折旧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南京远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陈火 春问:2002年7月我公司进行改制,资产评估后出现增值,请问固定资产增值部 分能否提取折旧,所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 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 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 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 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应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 长不超过10年。   企业可从上述两种调整方法中任选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进一步明确如下: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 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 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 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 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 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 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   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沈润生问:企业补缴前年度的流转税、企业 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答:按现行税收法规的规 定,纳税入本年度补缴以前年度的流转税及附加,可以在本年度的损益中反映,不必 作纳税调整增加;而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 整增加项目。   南京远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陈火春又问: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怎样进 行税前扣除?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答:首先,对未指明用途 的借款,企业应对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 计算应计入期间费用和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其次,对于计入期间费用的借 款利息支出,要区分借款来源,再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职工集资、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所发生的 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 扣除。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 息支出,不得扣除。最后,对于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有关规定年限进 行折旧或摊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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