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
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通知所说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加强资源综合治理和三废治
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
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通知所说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
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通知所说的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
(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也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
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通知所说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
金等,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
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
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
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通知所说的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
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按照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
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
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
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
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
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
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指国家经贸委对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
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技改项目确认书加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技
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对
不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需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
资料。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当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
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企
业的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
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
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0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时,
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①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②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
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但是,对设备和发票在不同年度到达企业的国产设备,如何确认抵免年度?《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暂行办法所称国产
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因此,对票货在不同年度到达企业的设备,应以设备验收入库并且已经收到设备
发票的年度确认抵免。2002年上报的2001年度7月1日以后购置的设备就有
类似的情况。
[案例]江西兴华钢铁铸品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
条价值约400万元的生产线设备。由于2001年度企业的“新增税款”较多,江
西兴华钢铁铸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这部分设备确实在当年度购置,应按暂估价计算
抵免。税务机关认为,由于尚未取得发票,不能准确确定抵免额。为了便于实际操作,
税务机关确认投资抵免的惟一依据只能是发票,对暂估入账而发票尚未到位的国产
设备不得享受抵免,待收到销售方开出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年度再确认抵免金额。
(6)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计算投资抵免需要掌握的要点很多,其中最为复杂的莫过于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
年度购置设备抵免的计算问题。《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对此种情况的抵免计算方法规定得较为含糊,在实际操作中,甚至出现了几种不同的
计算方法。这是因为:
①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度分年
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
②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若“新增税款”大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
额,通常情况下,后购置设备可全部享受抵免,但因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
置设备的抵免额,故“新增税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强调在“新增的税款”中抵
扣,如果在同一年度中对以前分年度购置尚未抵免的设备投资额计算抵免的基数均大
于零,是否意味着享受全部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一定大于零?未必!正确的计算方
法是:当按照“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
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如果出现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
那么确定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应充分考虑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以零为限,不足抵
免的部分继续结转下期抵免,计算方法已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案例391]
[案情说明]依玛仕(苏州)丝织有限公司2000年度新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资额8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500万元,其
中,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下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
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00万元(以下称第二次购置)。
技规定,2000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2000年-2004年的五
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0 ×40%),2001年购买的设备3
00万元允许在2001年-2005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
(300×40%)。
若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该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
(无税务机关查补数)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要求解答]依玛仕(苏州)丝织有限公司2000年-2002年各年应纳企
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013号]文件。
[计算说明]依玛仕(苏州)丝织有限公司2000年-2002年各年应纳企
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2000年:
由于2000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款为70万元,与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
年)度实现的所得税100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得税税额。故2000年度购置
的设备当年不得抵免,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001年:
由于2001年实现的所得税为50万元,与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
和2000年(第二次购置前一年)相比,也没有新增的所得税税额。故2000年
和2001年购置的设备都不得享受抵免。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2002年:
(1)先计算抵免2000年第一次购置设备的抵免额。
2002年实现税款比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00万元
(200-100=100>80)。因此,可以抵免第一次购置设备应抵的80万元。
(2)计算抵免2001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2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比2
000年(第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30万元(200-70=130>12
0)。因此,可以抵免第二次购置设备应抵的120万元。
这样,抵免后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80-120=0(万
元)
[案例392]
[案情说明]仍以前[案例391]为基础,依玛仕(苏州)丝织有限公司20
01年度购置的设备金额为4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要求解答]依玛仕(苏州)丝织有限公司允许在2001年-2005年抵免
的金额。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
0)013号]文件。
[分析说明]依玛仕(苏州)丝织有限公司允许在2001年-2005年抵免
的金额为160万元(400×40%)。
由于2002年实现的税款比每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只有130万元,按规
定可以在2002年抵免企业所得税130万元,但抵免后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
税为:
200-80-130=-10(万元)。
故这里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剩下的40万元(160-120)留
待2003年到2005年的三年内抵扣。享受全部抵免后,该企业2002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额为0。
从保护企业所得税税源的角度出发,宜将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新增税款”规定为
“本纳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扣除已确认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后,减去后购置设备前
一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