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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我们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包括:   (1)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 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 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允许在税收扣 除。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的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 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 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如果 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 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案例393]   [案情说明]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01年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发生各项费用80万元,2002年实际发生123万元。   [要求解答]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02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 999)49号]。   [分析说明]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02年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比2001年增长50%以上,即:   (123-80)÷80×100%=53.73%   则: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02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 了按实际发生额即120万元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在年终按实际发生 额的50%即:   123×50%=61.5万元。   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02年还多加61.5万元直接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   如果2002年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元(形成 利润前已按实际发生额123万元列支费用),则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 司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38.5万元(500-61.5);   如果2002年格拉威尔(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实现利润为50万元(形成 利润前已按实际发生额123万元列支费用),则只能抵扣50万元,则格拉威尔 (海口)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 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 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   按照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是由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加计扣除应纳税所 得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立项,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 费预算;立项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上 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委托开发合同书等资料,如为联合开发还需提供联合开发协 议书,如是企业自身确立的技术开发项目还应出具上级单位技术部门的确认证明,由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下达审核确认书; 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 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等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 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三季度前立项的,应于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第三季度后立项的,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企业对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按立项项目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年度终了 后30日内,企业要根据经税务机关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税前扣除确认书》确 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上报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企业某一纳税年 度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其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能实行加汁 扣除的办法。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技术开发费抵扣时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分期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企业应按每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   (3)工业类企业集团(以下称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 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 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 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需附报以下 资料:   ①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②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预算表;   ③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④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⑤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申报表;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 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所属 企业在上交技术开发费外仍自主进行技术开发的,仍可实行加计扣除办法,但其上交 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办法。所属企业实行加计扣除办法的,办理时由成员 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 如有结余,原则上应当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 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 以后年度不再提取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 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 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 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说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 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但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 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 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 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 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案例394]   [案情说明]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各项费用98万元,2002年实际发生162万元。   [要求解答]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2002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   [分析说明]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2002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费用比2001年增长50%以上,即:   (162-98) ÷98×100%=65.31%>50%   则: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2002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按实 际发生额即120万元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在年终按实际发生额的5 0%即:   162×50%=81万元扣除。   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2002年还多加61.5万元直接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   如果2002年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实现利润总额628万元(形成利 润前已按实际发生额162万元列支费用),则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200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47万元(628-81);   如果2002年卡迪欧(珠海)电气有限公司实现利润为78万元,则只能抵扣 78万元,抵扣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 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不适用上述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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