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涉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案例398]
  [案情说明]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向母公司爱普科特
(大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出售PT产品一批.单价为每件70元,而它向其他非关
联企业的销价为每件100元。
  [要求解答]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司的价格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联方
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
  [分析解答]税务机关按照每件100元的价格对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
司向爱普科特(大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产品的业务进行调整。
  ②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关联企业再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应该取得的利润
水平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可按照转售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企业的销售价格。
  [案例399]
  [案情说明]承前例[案例398]资料,爱普科特(大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以每件120元价格将该批产品出售给非关联的柯尼(瓦房店)机电有限公司。而爱
普科特(大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为20%。
  [要求解答]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司的价格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联方
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
  [分析解答]爱普科特(大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常进货价格应该为:
  120×(1-20%)=96元。
  税务机关根据此价格对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司向爱普科特(大连)电器
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产品的业务进行调整。
  ③成本加价法。即按照企业商品的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案例400]
  [案情说明]承前例[案例398]资料,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司生产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元,应负担的费用为每件10元,正常的成本利润率为40%。
  [要求解答]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司的价格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秘得税法》、《关联方
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
  [分析解答]PT产品的合理的销售价格应该为:
  60+10+60×40%=94元。
  税务机关根据此价格对爱普特(普兰店)电子有限公司向爱普科特(大连)电器
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产品的业务进行调整。
  ④其他方法。如果难以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可以
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2)利息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
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这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
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劳务费用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
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没有类似劳务活动正常
收费标准的,可按提供劳务成本加正常利润进行调整。
  (4)财产转让费用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
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劳务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
的数额进行调整。
  (5)管理费调整
  按照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因为关联企业间的关系属于
独立法人与独立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产生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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