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案例384]
[案情说明]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10月18日,接受日本竹
下株式会社捐赠的驳船一艘,驳船价值¥500000元,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
司所得税税率33%,未发生其他费用。
[要求解答]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将接受捐赠
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按照调整后应纳企
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况分别作涉税处理。
(1)应纳所得税额大于500000元,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
00元;
(2)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00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
4000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法律依据]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财会[(2000)5号]《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10月18日收到接受捐赠的驳船
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所得税额大
于500000元,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0元时:
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 33%
=198000元,作分录: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
借:利润分配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3)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所得税额等
于500000元时: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 335000
(4)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所得税额小
于500000元且大于0,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400000元时:
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00×33%
=132000元,作分录: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 368000
(5)山根(潮州)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税所得额小
于0时: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业务解说]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
5=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
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外
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按照财会[(2000)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
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并按照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
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内资企业,则按照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对外转让时,还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决定其是否应该缴
纳增值税;如果接受捐赠的是房屋,在资产转让时还应考虑其应纳的营业税。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以号)还规定,“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
算纳税。因此,对于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仍应按照上述有关会计处理
的规定进行,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案例385]
[案情说明]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1年3月4日接受尹根(香港)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
为100000万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万元,不考虑设备的运输、安装等费
用。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财税字(1997)77号文件、国税函发(
1995)288号文件。
[会计处理]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1年3月4日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53600
(100000-20000)×33%=26400
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1年5-12月份提取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业务说明]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万元,假
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精神,“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2001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为305000元。
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5000×33%=1
00650(元)
[案情说明]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2年7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为11
万元,出售时累计折旧28000(2001年1-7月;份提取折旧3000)元,
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应缴纳的增值税。
账面清理收益=110000-(100000-28000)=38000
(元)
[会计处理]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2年7月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38000
[比较分析]上述处理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但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
时对递延税款金额的确定不够难确。首先,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而非按笔计算,
假设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对该笔业务就无须计算所得税;其次,企
业所得税除适用33%的法定税率外,还设有两档优惠税率(即27%、18%),
在接受捐赠时尚不能正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第三,现行税法对接受
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转让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专门规定,并非按照接受捐赠时的净
资产作为应纳税所得。因此,企业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对该笔业务应作适当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
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
价格低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
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
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情说明]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2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万元,假
设无其他调整项目。
[计算说明]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账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捐赠业务所得额-按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资产处
置收益
=账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度捐赠资产提取的折旧-营业外收
入
=200000+(110000-0)+3000-38000=27500
0(元)。
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275000×33%=90
750(元)。
[分析指导]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本例
中,企业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110000元减去清
理费用(为零)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
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上没有提取折旧,则处置收益=110000(售价)-
80000(净值)=30000(元),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110000元,
实际上就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净值80000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00元之
和。因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予以调减,否则,会对固
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企业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
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
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转入”科目、
[会计处理]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上述业务应作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26400
所得税 6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0750
同时(下同):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假设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经过调整后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5000元,
则作如下分录: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4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0
若陆丰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64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