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对接受捐赠资产
的税务处理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
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
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
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
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
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0)5号1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
况处理: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
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
所得税”科日,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2203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
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
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
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
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
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
积”科目。
③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
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
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
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0)5号]的通知规定:
(1)只明确了企业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接受货币捐赠应纳
的所得税额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应纳所得税额大于、等于接受货币捐赠应纳税额
或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尚未明确规定;
(2)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也未作明确规正。
国税函发[(1995)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
济性捐款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是这样问答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
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此类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
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
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
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述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捐物,那么这部分捐赠
可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进行列支;如果是通过其他渠道或者直接向受灾地区捐
赠,所捐物品则不能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将接受捐赠
的实物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资产
价值。同时,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计在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中,
在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转入”科目。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财税字[19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价格低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
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
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案例383]
[案情说明]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8日接受日本大
野株式会社的货币捐赠¥10万元,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33
%。
[要求解答]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该笔业
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照调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况分别作涉
税处理。
(1)应纳所得税额大于33000元,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00
00元;
(2)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0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
00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法律依据]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财会[(2000)5号]《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7月8日收到捐赠的货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 67000
(2)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所得税
额大于33000元,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0 000元时:
借:利润分配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000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下同):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3)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所得税
额等于33000元时:
不作分录。
(4)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所得税
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 13000
(5)细井(揭阳)海产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当应纳税所得
额小于0时:
当年不纳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 33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