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下属分厂转让双方税收的处理方法(下)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案例389]
[案情说明]2002年1月江西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南昌红星电器公
司将整体资产转让给湖北正帮机电公司,转让时南昌红星电器公司资产负债表有关资
料如下:
总资产1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
净值800万元,公允价值850万元;存货300万元,公允价值350万元;应
收账款及货币资金等400万元。
总负债1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300万元。
经江西诚信资产评估所评估,南昌红星电器公司的净资产为400万元,全部作
为对湖北正帮机电公司的投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南昌红星电器公司投资后享有湖
北正帮机电公司40%的股权,投资前湖北正帮机电公司所有者权益500万元。
[要求解答]南昌红星电器公司资产转让的涉税问题的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确定换入投资的成本。
因此,南昌红星电器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95000
应付账款等负债科目 12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0
应收账款等资产科目 4000000
(3500000×17%)
[分析说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由于转让企业不因企业整体资产的转让而解
散,所以,对南昌红星电器公司不能按“清算所得”计征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于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
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
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固定资产和存货增值部分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以后,可就投资分回的利润按“企业股权
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由于南昌红星电器公司已经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取得
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在上例中,如果南昌红星电器公司在2002年1月将拥有的湖北正帮机电公司
40%的股权转让出去,取得转让收入700万元,转让时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50
0万元(4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那么:
会计转让收益=700-500=200(万元)
而按税法规定则:转让所得额=700-500-(459.5-359.5)
=100(万元)。
上面分析了转让方南昌红星电器公司在整体资产转让时的会计及税法差异,下面
来分析接受方湖北正帮机电公司的情况。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湖北正帮机电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方确
认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
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资本公积处理。
设南昌红星电器公司应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为X,则有:
X÷(500+X)=40%,解X=333.33(万元)。
湖北正帮机电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500000
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 3500000
应收账款 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00
贷:应付账款 12000000
实收资本(股本) 3333300
资本公积 1261700
根据规定,接受企业在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时,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
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对湖北正帮机电公司来讲,在税收上只能按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净值计提折旧,
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只能按南昌红星电器公司原账面价值结转成本。所以,对湖北正
帮机电公司来说可考虑采取“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
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按规定调整期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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