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税发[(1999)136号]文
件有关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应
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证明文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按照规定,凡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
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
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向下属分支机
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
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这里所说的总机构具体包括:
(1)具备法入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
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但不足管理
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总机构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
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
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
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
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凡是税收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按规
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
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核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
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
增长额。
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分摊管理费可以从以下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
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方可变更。
总机构管理费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
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按照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
区,且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
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
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应于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在提交申请报告
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
用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
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
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
机关不予受理。
总机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
年度使用,并相应该减下一年度数额。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
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案例382]
[案情说明]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君洋财务服务中心
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于2002年1月15日受托为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办理2
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600
万元。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证资料的审定,
发现以下问题:
(1)2001年度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金额15600元,其中,因未按约定
履行合同支付给外单位的违约金5 000元,税收滞纳金及罚款6 000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2001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200万元,已知2
000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150万元。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
获准在当年度实现的所得额中抵扣。
(3)2001年度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原价85
000元,已提折旧4000元。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获准在一次性扣
除。
(4)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器经营部,其收入、成本和费
用由公司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统一核算。对经营部的存货
核算,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采用先进先出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企业从20
01年1月1日起改用后进先出法。2001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万元,
公司购入存货实际成本为18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
确定的存货价值为220万元。经重新计算,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的2001年12月
31日的存货价值为450万元。
[要求解答]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应补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财工字(1996)
41号文件:
[分析解答]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析
如下: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
约金(包括银行存款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纳税人发生的贿赂等非法支
出,以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2)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
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
际发生额的50%扣除。
增长比例=(200-150)÷150×100%=33.33%>10%
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0(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
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按照该文件规定,在实际处
理时,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中一次性提足折旧,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000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
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
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
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
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对因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影响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
调整。
后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
250+1800-220=1830(万元)
先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
250+1800-450=16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0 -1600=230(万元)
综上分析,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6-100-8.1+230=72
2.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722.5× 33%=238.42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8.425 -198=40.425(万元)
[特别提示]技术开发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扣除:
(1)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
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
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
不得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
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
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
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
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浪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何新芬问:三资企业设立多家代表机构时应怎样
纳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代表机构向其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提供劳务,划分征税有困
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由中方签订该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代表机构汇总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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