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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投资收益计算应纳税额的技巧(上)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 投资,与所得税直接有关的是企业的投资收益。   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企业的投资收益,不管是债权性投资收益还是权益性投资 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账户进行核算。   税法上将企业的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持有收益包括企业持有债券 应计的利息收益和持有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如股息、红利、联营利润等; 处置收益是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他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利润(股息),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再 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交 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案例377]   [案情说明]湖北宜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100万元,按税法调整后,实际认定亏损30万元。所得税税 率为33%。   (2)2002年末从上海棉纺印染有限公司分回利润48.5万元,上海棉纺 印染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因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执行税率为7.5%。   (3)从荆门纺纱股份有限公司分回利润33.5万元,荆门纺纱股份有限公司 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解答]湖北宜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 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 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计算说明]依据上述政策、湖北宜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 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1)先弥补亏损:48.5-30=18.5(万元);   (2)再还原所得:18.5÷(1-7.5%)+33.5÷(1-33%)= 70(万元);   (3)计算补缴税款:由于上海棉纺印染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15%,实际执 行税率为7.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5%的税率纳税。   上海棉纺印染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缴的税额=18.5÷(1-7.5%)× (33%-15%)=3.6(万元)。   荆门纺纱股份有限公司分回利润,由于与投资方税率一致,不存在补税问题。   湖北宜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等于:   70×33%-[18.5÷(1-7.5%)×15%+33.5÷(1-3 3%)×33%]=3.6(万元)。   (1)债权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对于债券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 额,也就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持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 处置债券(包括国债)取得的处置收益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持有债权投资,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应计利息收入,加 上当期的折价摊销数(或减去当期的溢价摊销数),长期债权投资还应当减去相关费 用摊销数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持有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2)股权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股权性投资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性投资所得和股权性投资转让所 得。   所谓股权性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 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①补税。由于股权性投资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所得,已 经征收过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不应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被 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应补征税率差额部分的税 款。   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0)118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政策优惠外,其取得的 投资所得应当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 所得税。   具体在计税时,应当根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不同情 况进行处理:   若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方企业取得的投资所 得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所得÷(1-被投资企业 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若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者被投资企业由于按照 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税、免税政策优惠因而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得 税税率的,投资方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不再补缴所得税。   ②股权性投资所得包括被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 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 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除货币性 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为投资 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也应当视作股权性投资所得。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当被投资企 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 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不管投资方企业在会计上采用成本法还是 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的核算,也不管实际收到与否,都应当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 配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并将投资所得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对于投资所得在被投资方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不超过按投资方企业适 用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由企业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免。股息所得已纳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限额,按不同项 目分别计算。   但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损失只能由本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弥补,投资方 企业不得在计算本企业所得时进行税前弥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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