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无法收回的外借款项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企业外借款项无法收回时,许多企业都比
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接实际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计入“管理费
用”,这是错误的理解。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
在税前扣除。
[案例404]
[案情说明]2002年10月8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在代理建阳先锋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纳税核查时发现,2000年借给顺昌有色金属加工厂周转金12万元,
2002年7月,由于顺昌有色金属加工厂破产,建阳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
2万元只收回了2.6万元,其余9.4万元无法收回。建阳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将无法收回的9.4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
[要求解答]建阳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
[分析指导]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指出,建阳先锋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无法收回的9.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
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
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因此,建阳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出款项时一定要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
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
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405]
[案情说明]南平电气机车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央级企业,1999年5月经当地
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向南平电气机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发行了三年期债券,年利率略
低于当时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2002年5月,南平电气机车股份有限公司向
职工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时的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已较1998年有大幅度下降。
[要求解答]南平电气机车股份有限公司计算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的利息应按1999年,还是按2002年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
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含义是指,企业当年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出当
年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时可予以扣除。
据此,南平电气机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计算缴纳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
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1998年发行时约定的,低于当年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高于按照2002年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超出部
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