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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内资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五)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案例360]   [案情说明]道斯康宁(南昌)药业有限公司1996年发生亏损380万元, 197年盈利60万元,1998年盈利120万元,1999年盈利140万元, 2000年发生亏损30万元,2001年盈利50万元,2002年盈利180万 元。   [要求解答]道斯康宁(南昌)药业有限公司实际弥补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   [分析说明]道斯康宁(南昌)药业有限公司1996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 997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2001年止。虽然从1997年开始,逐年延续 弥补,但到2001年末,仍有10万元(380-60-120-140-50) 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2002年不能再弥补1996年的亏损。   [特别提示]需要强调的是:   (1)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指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确认、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 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 税务机关对发生亏损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整。   (2)若干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在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弥补时,首先应 当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依此类推, 不得颠倒弥补,也不得随意选择亏损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单位)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 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 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 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并入母 (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在企业分立情况下,对于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 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各 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在企业兼并情况下,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 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不 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 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 延续弥补。   在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按照国税发(1999)34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 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 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361]   [案情说明]英斯特朗(武汉)钢铁有限公司2001年共发生净亏损620万 元,其中,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净利润160万元,其他业务发生总亏损78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要求解答]英斯特朗(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弥补亏损年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34号文件。   [分析说明]英斯特朗(武汉)钢铁有限公司2001年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的亏损应该是620万元,即应税项目总亏损额780万元冲抵免税项目所得160 万元后的余额。   若2002年企业实现净利润760万元,其中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净利润280 万元,其他业务实现利润480万元,则用应税项目所得480万元不足以弥补20 01年结转的末弥补亏损,则其余140万元未弥补亏损应当用免税项目所得来弥补。 弥补后2002年没有未弥补亏损结转下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 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得到补偿以及由 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在汇总纳税时,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   纳税人能够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但是扣除额不能 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 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 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 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额)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 限额”的,应从应纳税额中校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 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 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余额补扣。   [案例362]   [案情说明]阿克苏诺(五华)显屏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全年实现利润12 00万元,其中国内业务取得利润608万元,从美国取得经营利润304万元,已 经在美国缴纳所得税121.6万元;从法国取得投资利润288万元,已经在法国 缴纳所得税57.6万元。   [要求解答]阿克苏诺(五华)显屏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境外所得在汇总缴 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   [计算分析]阿克苏诺(五华)显屏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境外所得在汇总缴 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①美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 × 33%×(304÷1200)             =100.32万元   在美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21.6万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1 00.32万元,其余21.28万元留等以后年度补扣。   ②法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X×33%×(288÷1200)             =95.04万元   在法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可以将在法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全额予以扣除。   (2)定率扣除   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 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的比率抵扣。   [案例363]   [案例说明]承上例[案例362],阿克苏诺(五华)显屏电子有限公司20 02年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采用定率扣除法,其他资料不变。   [要求解答]阿克苏诺(五华)显屏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境外所得在汇总缴 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   [计算分析]阿克苏诺(五华)显屏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在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时,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304+288)×16.5%               =97.68万元   阿克苏诺(五华)显屏电子有限公司2001年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扣 除境外已纳税款97.68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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