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内资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二)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200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42号]规定,
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
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
地预交。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
发(2001)1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
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
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
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
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1)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
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
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人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0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
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
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
惠政策。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
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
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
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5)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
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02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
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1)164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
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1)3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
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
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也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
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
除。
●按照国税函(2001)207号、国税函(2001)214号、国税函(
2000)4号、国税函(2000)6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
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0)30号文件规定,企业对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
扣除。
●按照财税(2000)2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
额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
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
所。
●按照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
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
扣除。这里所说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
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
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按照国税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视同国内非营
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合并
计算)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国发(1996)0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
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
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
利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
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其他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
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按照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具体扣除
限额计算程序为: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
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若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超过所得额的3%的,将调整后的
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当
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是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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