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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内资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一)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2002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48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 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 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 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 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 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 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2)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02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 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82号]规定,自2 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 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并按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 免税期限,从企业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 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鉴于区域调整在年度中间进行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 对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可执行到2001年底。从 2002年1月1日起,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不再继续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对原已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2002年1 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 的减免税税款。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 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 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 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2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规定,[国科发政字(2000) 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 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 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份比例低于20%的,其超过部分 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 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 权比例,一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规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免税期间,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实、达不到规定比 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2002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规定,对中央各部门机关 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 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   (2)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 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 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 基地(绿化基地)等。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 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 规定依法征税。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 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4)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 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 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 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 际数清算。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 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6)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 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①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 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a.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b.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 员总数×100%   c.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及离退休人员。   ②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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