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 正文

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内资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三)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案例359]   [案情说明]克莱斯特(阳江)自控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200万 元,2002年发生公益性、救济性捐赠30万元。   [要求解答]克莱斯特(阳江)自控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公益性、救济性捐 赠的扣除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   [计算说明]克莱斯特(阳江)自控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公益性、救济性捐 赠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200+30)× 3%                               =230×3%                               =6.9万元   克莱斯特(阳江)自控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只能扣除6.9万元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克莱斯特(阳江)自控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 3.1万元(230-6.9)。   ●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年024号文件 规定,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通过中国境内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这里所说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 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企业向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办法。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 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 证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994年2月4日,为照顾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困难,鼓励到民族自治地方 进行投资办企业,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 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这里所称 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 实际情况,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企业。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 收优惠。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 部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 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 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 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 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 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 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 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 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等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 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