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现代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法(上)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缴纳。
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集团实行“统一计
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管理办法。即成员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本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向当地税务机关
办理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汇缴年度清算,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年度终了后,汇总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
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款后,进行企
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西藏驻区外工业企业的所得税回藏缴纳。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工业企业和股份制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由
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组成的联营工业企业和股
份制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
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年终将境内、境外所得合并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在年终汇算清
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
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也可退还给纳税人。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
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
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
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
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期限和要求
(1)季度及年度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在每
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
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
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
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2)清算期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所得税申报。
(3)分支机构报表
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
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4)合并、分立、终止的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并申报纳税
(1)合并申报纳税的条件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的一个营
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
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
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合并申报纳税的批准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
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
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
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
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适用不同税率的营业机构的税款计算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
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
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
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盈利的,再按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
按为该亏损的营业适用的税率纳税。
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祝,包括企业所得税
和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应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4)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
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
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5)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申报纳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上述
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
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无相同税
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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