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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奥妙多

录入时间:2005-08-29

现行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 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均允许从销项税额中 予以抵扣。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形,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 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 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区分 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现举例说明如下。   基本案例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某月购进一批材料,增值税发票所列价款为 60000元,进项税金10200元,另支付运输费用12000元,其中运费及 建设基金8000元,材料运达后发生挑选整理等其它人工费用3600元。当月其 他进项税额52000元,当月销项税金68000元。假设当月购进的该批材料中 有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下同), 并取得部分非应税项目收入,则有三种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筹划方法   方法一:假设当月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占该批购进材料的60%。根据实施细 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予进项税金转出的情形,且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的,应当直接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按上述资 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52000+10200+8000×7%=62760(元)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0200+8000×7%)×60%=6456(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68000-(62760-6456)=11696(元)   方法二:假设当月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本月非应 税项目的收入为48000元。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 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转出金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 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按上述资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62760元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62760×48000÷(48000+68000÷ 17%)=672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68000-(62760-6724)=11964(元)   方法三:假设该企业无法用上述两种方法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实 施细则的规定,应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 当期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它费用,以及货物或劳务的 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上述资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62760元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60000+12000+3600)×17%×60% =7711(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68000-(62760-7712)=12952(元)   筹划分析   1、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方法一显然优于方法三,方法一大约比方法三少 负担11%[(12952.2-11696)÷11696×100%]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经常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方法一的节税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因此,企业应当健全材料出入库手续,尽可能利用会计电算化或其它信息系统加 强进货批次及编号管理,并将各项进货的进项税额进行跟踪记载(登记备查账或记入 原始凭证备注栏),加强出库领料记载和出库货物计量及管理,确保每笔出库物资都 有清晰的“来龙去脉”,当发生应予进项转出情形时,能够准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 金的金额,以避免按方法三作进项税额转出。   2、对于方法二,根据《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因购销不均衡出现计 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实的(例如当月只进不销或只销不进等情形时,按上述公式 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会相当悬殊),税务机关应当在年末按当年度的有关数据计 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对月度数据进行调整。   例1:假设企业2005年全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0万元, 进项税额为140万元。   解析:按全年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为6687元[1400000× 48000÷(10000000+48000)]   应调整该月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为-37元(6687-6724)   简易计算的应税项目全年进货增值率(即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减应税项目进货成本 的差额与应税项目进货成本的比例,这里以进销项税额代替进货成本和销售收入)约 为22%[(170-140+0.6687)÷(140-0.6687)× 100%]   例2:企业全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0万元,进项税额为 100万元。   解析:按全年计算的应转出进项税额为4777.08元[10000000× 48000÷(10000000+48000)]   应调整该月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为-1947元(4777-6724)   简易计算的应税项目进货增值率约为71%[(170-100+0.4777) ÷(100-0.4777)×100%]   本例中当月简易计算的非应税项目的进货增值率(即非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减非应 税项目进货成本的差额与非应税项目进货成本的比例)约为33%[(48000- 60000×60%)÷(60000×60%)]。因为22%<33%<71%, 而且6687>6456(方法一进项税额转出额)>4777,我们不难看出,当 非应税项目增值率小于应税项目增值率时,方法二优于方法一,当非应税项目增值率 大于应税项目增值率时,方法一优于方法二。因此,当企业测算非应税项目增值率小 于应税项目增值率时,也可选择按方法二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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