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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出口企业增值税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5-08-25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资金状况不同,影响出口增值税退税方式的选择。不同出口 退税方式、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时间不同,将影响出口企业增值税的缴 纳,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出口退税方式的筹划   出口企业增值税的退税方式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方法。税法规定 对流通企业以国内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对独立核 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以下称生产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税法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按 征税率免税,即出口货物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按退税率免税, 即生产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增值部分需按增值部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纳税。一般而言, “先征后退”办法,由于办理退税指标限制及税收征管等原因,企业获得退税时间较 长,削弱了企业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利息支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则首 先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直接减少了生产出口企业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用等国家予以退税,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在纳税筹划时应注 意只有符合条件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为获得出口退税利益,可 将非生产企业筹划变成生产性企业,使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扩大生产规模筹划成一般纳 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资金状况,选择合适退税办 法。例如,生产性集团公司P(下设生产企业M、出口企业N),当月对外销售额C 万元,产成品成本(暂不考虑工资、固定资产折旧)D万元,增值税率17%,进项 税额D×17%,退税率15%(C>D).具体分析见下表。 项目/内部组织结构  M、N非独立核算          M、N独立核算                     M委托N      M卖给N      M卖给N                     (出口)    (售价)    (成本价) ①退税方式    免、抵、退     免、抵、退    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 ②集团P应纳税额  C×(17%-15%)-  C×2%-D    (C-D)×      0           D×17%=C×2%-D   ×17%      17%           ×17% ③预缴17%×40%  0           0       C×17%×40%    C×17%×40% ④集团P应退税额  若②<0 则④=D×  若②<0 则   若C×15%<(C-D)   15%×D          17%-C×2%,否则④  ④=D×17%-C ×17%,则④=D×17%          =0          ×2%,否则④=0 -C×2%,否则④=0   由上表比较可知,P公司下M、N非独立核算方式与P公司下M、N独立核算中 M委托N出口方式税负相同;P公司下M、N独立核算中M销售出口货物于N(售价) 方式与前两种退税额相同;最后一种内部结构退税较多,较前三种方式多退(C-D) ×2%。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筹划    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 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上述规定在报关出口 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 税申报期,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 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 税。   根据以上规定,货物出口后4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将视同内销货物予 以征税。那是不是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单据齐全时就立即申报退税?纳税筹划时应考 虑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4个月期限。例如,某公司A(有关分析资料见下表)生 产甲产品,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2002年2月共销售甲产品6吨,其 中4吨出口,出口额为CIF价100000美元,货款未收到,预计出口运费 800美元,保险费200美元,1美元=8.20元人民币;内销2吨,金额 300000元,销项税额51000元,外销货物部分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分10 万和20万两种情况(该企业无免税购进原材情况)。   若A公司进项税10万元,并且当期免抵退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时,当期 能够抵扣进项税83764元>内销货物增值税51000元,则存在退税。为避免 退税指标限制而造成企业退税时间拖得较长,A公司应充分利用4个月期限,仅就 51000元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一方面由于进项税与销项税相等,不存在退税问题 , 剩余进项税还能在下期再抵扣销项税。另一方面避免企业因收到退税款而需支付企业 所得税。若A公司进项税20万元,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能够 抵扣进项税额183764元远远大于内销货物增值税51000元,存在大量的应 退税额,企业应尽早办理退税手续,从而获取退税利益。总之,出口企业纳税筹划时, 应综合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不可生搬硬套。在遵循税法前提下,充分利用这4个月 期限,有时企业可筹划为既保持不缴税,又不退税状态;有时则宜尽早办理退税手续。 项目/进项税       进项税10万        进项税20万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  (100000-800-200)×8.2  (100000-800-200)×8.2             ×15%=121770        ×15%=121770 ②当期免抵退不复免 (100000-800-200)×   (100000-800-200)× 征和抵扣税额    (17%-15%)=16236     (17%-15%)=16236 ③当期进项税额抵数 100000-16236=83764     200000-16236=183764 ④当期应纳税额   ∵83764>51000 ∴④=0 ∵183764>51000 ∴④=0 ⑤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83764-51000=32764     183764-51000=132764 ⑥当期应退税额   ∵⑤<① ∴⑥=⑤=32764  ∵⑤>① ⑥=①=12177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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