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内资生产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
2005年4月打算进口涤纶一批,在国内加工后出口。业务人员提出三种贸易方式:
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③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财务部门就贸易方
式作出决策。
财务人员了解的有关业务情况如下:
1.进口料件合同价USD180000元(CIF);
2.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合同价USD700000元(FOB);
3.国内生产加工环节购入辅助材料、电、汽、水等预计支付的进项税额人民币
200000元;
4.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关税,按成交价和缴纳关税
之和缴纳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5.若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6.若以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进口,按规定也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7.出口产品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
8.当时外汇牌价1美元=8.2765元人民币。
为了选择恰当的贸易方式,首先得明确相关贸易方式的含义:进料加工复出口贸
易是指出口企业为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等,经加工成
货物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半成品、
零部件等,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加工后复出口给外商,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
种贸易方式。
其次,由于贸易方式不同,国家在出口退(免)税政策上的不同,为企业进行税
务筹划提供了空间。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最低税负或合法递延税款,取得节税的税
收利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第三条第四款: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
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
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另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
条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
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
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的税款也不予退税。
为此,财务人员将三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比较。
①一般贸易方式下,需缴纳关税14897.70元(180000×
8.2765×1%),进口环节增值税255793.51元[(180000×
8.2765+14897.70)×17%],生产环节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
200000元,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为0,应退增值税24051.51元
[255793.51-700000×8.2765×(17%-13%)],则
税负等于246639.70(14897.70+255793.51+
200000+0-224051.51)。
②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下,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全免,生产环节购进货物
支付的进项税额200000元,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为0,应退增值税
27848.80元[200000-700000×8.2765×(17%-
13%)+180000×8.2765×(17%-13%)],则税负等于
172151.20(200000+0-27848.80)。
③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下,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全免,生产环节购进货物
支付的进项税额200000元。应纳增值税0元(200000-200000),
则税负等于200000元。
最后,作出决策。因为172151.20<200000<
246639.70,所以企业应选择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三种贸易方式造成税负不同的主要
原因在于税法在出口退(免)税上的政策不同,即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采用了免抵退
政策;来料加工采用了只免不退的政策;进料加工方式其料件免税。第二,一般贸易
与进料加工相比,其税负高,不仅进口环节缴纳了关税、消费税,而且料件本身负担
了4%的税金,考虑到缴纳的进口增值税,虽然在退税上得到了补偿,但本身资金就
有时间价值,故一般应以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为佳。第三,来料加工与一般
贸易相比,其税负低,在于出口增值部分不负担任何税金,而一般贸易则不仅料件负
担了4%的税金,而且增值部分也负担了4%的税金,故这两种方式以来料加工复出
口为佳。(a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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