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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五)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10.三线企业   ①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以及列入“七五”、“八五”国家 三线调整计划的部分单位继续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摘自1996年3月30日国办发[1996]9号)   ②在2000年底以前,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办法。              (摘自1998年3月12日财税字[1998]42号)   ③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凡是《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三线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 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形式参与设立、老企业股份比例在30%(含)以上的 新企业,可以享受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优惠政策。           (摘自1999年6月1日财税字[1999]73号)   11.煤炭企业   “九五”期间国有重点煤矿炭产品增值税比原产品税增加的税额,每年继续由中 央财政定额返还17.1亿元。请煤炭工业部督促企业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应返还税款由煤炭工业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集中办理退库。            (摘自1996年3月4日财工字[1996]39号)   12.监狱、劳教企业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 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 且全部产权属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 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 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 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执 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   ②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 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 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 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 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③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 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 不得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1998年4月20日财税字[1998]4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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